诉讼诚信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任何试图以谎言干扰审判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该诚信诉讼,切不可自作聪明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人,否则,不仅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而且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近日,扶沟法院在审理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时,依法对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秩序的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分别作出罚款2000元、3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详情
案例一:今年2月份,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张某在庭审中述称其与王某为雇佣关系、否认为合伙关系,与王某出庭陈述的证词“张某和王某均有投资、王某投资的多、张某投资的少、张某主要负责管理并记账、王某没有给张某发过工资、双方为合伙关系并共同经营加工厂”和本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加工厂是由张某和王某合伙开设、共同经营均不一致,而张某和王某之间的关系对该案的审理和定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涉及是否需要追加王某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的问题。
该院认为,对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重要事实,张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刻意歪曲重要事实,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张某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给予惩戒,遂决定对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张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主动缴纳了罚款。该院依法判决原告张某胜诉,尽管张某赢了官司,但依然要对其歪曲重要事实的行为付出代价。
案例二:今年3月份,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刘某向法院提供证人范某出庭作证,范某证明2019年底的一天下午在扶沟县城东关刘某的仓库大门口刘某以现金的方式交付李某6000元货款。李某的证言与刘某在庭审中的陈述不一致,且与法院审理查明的2016年4月份刘某给李某出具7600元欠条后在2018年2月份通过微信支付李某1000元货款、下余6600元未支付事实不一致。
该院认为,刘某提供的证人范某出庭陈述的证词为虚假证言、属伪造的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刘某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给予惩戒,遂决定对刘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刘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后,刘某主动缴纳了罚款。该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败诉,刘某不仅要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而且要对自己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付出代价。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任何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绝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虚假陈述、提供伪证、歪曲事实等扰乱正常诉讼活动、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终将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