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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挖巨坑!五人获刑+191万修复费!

发布时间:2025-08-01 18:23:46


绿水青山岂容贪?

铁镐挖出两巨坑!

无证盗采万吨石,

黑心换来铁窗寒。

刑事罚金不够算,

再赔一百九十万!

司法亮剑双责追,

哪座青山还敢搬?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喻某、孙某军、郝某、孙某平,使用挖掘机等工具在某地非法采挖地下土石混料。为牟利,他们还在现场架设洗砂机和鄂破机对盗采的原料进行加工,并将成品(石子和水洗砂)对外销售。其非法开采活动形成了面积巨大的1号采坑(7172.2平方米)和4号采坑(2812.9平方米)。经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李某等人非法采矿,挖出的两个深坑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达91万元,更严重破坏了当地山体结构和生态平衡。要修复这片被毁坏的土地,所需费用高达19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喻某、郝某、孙某军、孙某平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巨大损失,更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处主犯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均处以相应刑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五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91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五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大规模非法开采土石混料,造成近万平方米的生态疮疤,导致国家矿产资源损失91万元,生态修复成本高达191万元。其行为不仅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构成非法采矿罪,更因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需同步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本判决的核心价值在于“刑民双责、全面追偿”。刑事责任——主犯李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并实施犯罪,获实刑并处罚金;其余共犯依参与程度分获刑罚。判决彰显了司法对破坏资源类犯罪“零容忍”的立场,彻底打破“以罚代刑”的侥幸心理。

民事修复责任——191万元修复费用并非简单罚金,而是依据专业机构科学评估的生态修复成本,涵盖山体稳固、土壤回填、植被重建等系统工程。法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确保“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落地,避免公共财政为违法行为买单。

法官提醒

绿水青山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根基,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这起案件再次敲响警钟:为了眼前小利乱挖乱采,不仅破坏祖辈留下的好山好水(造成两个大坑、损失91万),更得付出沉重代价——五人坐牢不说,还得自掏腰包191万修复环境!法院判刑又罚钱,就是要让破坏者“罚到肉痛”,也让所有人明白:破坏生态,必遭严惩,司法利剑时刻守护着我们的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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