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借款你担保
大手一挥把名签
小心!
兄弟可能秒变背锅侠
担保前“灵魂三问”!
钱从哪来?
拿钱干啥去?
担保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7日,借款人孙某向出借人李某出具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3%,利息按月支付,借款到期后利随本清。王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据明确约定王某对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借款期限之日起3年。借据出具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贷款取得30万元资金,随即向孙某银行账户转账24.5万元,剩余5.5万元于次日以现金形式交付孙某。后因孙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孙某追讨借款本息,并要求王某履行担保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李某通过银行贷款获取30万元资金后转贷给孙某,双方签订的借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担保人王某对案涉借款的合法性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且在孙某未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李某将该30万元借款的来源截图通过微信发给王某,王某此时对该款项系李某从银行贷款后出借给孙某的事实是明知的,但王某对此并没有就其担保问题提出异议,应视为其仍为该款项担保,故王某应承担借款人孙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自2023年7月17日起计算至返还之日止);王某对被告孙某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因扰乱金融秩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将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归于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必然免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担保人的责任需根据过错程度判定。若担保人明知主合同存在违法情形,仍提供担保,例如,明知道借款人是套取银行贷款用于转贷,还签字担保,此时担保人存在重大过错,需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担保人无过错,比如,被欺诈、胁迫提供担保,且对此并不知情,同时债权人也存在重大过错时,担保人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对主合同的合法性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担保可不是签个字那么简单!在落笔之前,一定要做好这“灵魂三问”:
一问钱从哪来?问问出借人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警惕银行贷款转贷、非法集资等违规行为。
二问拿钱干啥去?了解借款人的真实用途,千万别让钱流入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黑洞”。
三问担保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搞不懂担保风险和法律责任,最好咨询专业人士,别为了面子当“背锅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