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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亮剑虚假诉讼丨巧借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带货”,真“刑”!

  发布时间:2025-07-14 17:30:32


库存滞销煞苦恼

听闻法拍信誉好

如此商机利润高

铤而走险把钱捞

借条转账凭空造

群演当庭把戏飙

掩耳盗铃诚可笑

虚假诉讼要坐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因手中大量玉器滞销而烦恼,后来听说利用法院公信力,通过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玉器利润可观。于是王某先后与黄某、师某合谋,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拿着伪造的借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凭借虚假证据,两次骗取法院裁判文书。裁判生效后,黄某、师某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事先存放在黄某、师某名下的玉器进行司法拍卖,共计获利6万余元。当王某第三次如法炮制时,司法机关发现异常,遂将王某、黄某、师某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师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黄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师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公开、公正、权威、透明、便捷等特点,能够有效提升拍卖的成交率、溢价率和处置效率,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执行措施。个别不法分子却以此为“商机”,将司法拍卖当成推销货物的工具,利用人民群众对司法拍卖的信任,通过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在无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王某多次串通“群众演员”黄某、师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获取法院裁判文书后,申请强制执行,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兜售玉器,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社会风气。王某、黄某、师某三人也因此被判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保障诚信诉讼、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同时向社会传递“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明确信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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