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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亮剑虚假诉讼丨想撤诉?晚了!

  发布时间:2025-07-14 17:27:51


虚假合同空结算

妄将法庭作戏坛

怎料法官明察断

雕虫小技被戳穿

眼看错打小算盘

妄想撤诉收场难

待到罚款摆面前

方知诚信重如山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私下约定,A公司帮助B公司促成某项交易,B公司则需向A公司支付一笔款项作为回报。为掩盖这笔不合规的款项,双方煞费苦心炮制了一份虚假的《买卖合同》,并捏造了相应的《结算清单》,虚构了一笔煤炭买卖交易,意图用这份虚假的商业合同作为支付这笔款项的“合法”外衣。然而,交易完成后,B公司并未如约向A公司支付相关款项。眼见付出未得到回报,A公司心生不满,遂以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煤炭货款为由,将B公司及其股东李某诉至法院,企图通过法院来“追讨”这笔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诉称与被告B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交了买卖合同、结算单、转账凭证等证据,并据此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被告B公司辩称与原告A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煤炭买卖交易。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责令原告提供原、被告双方运送、交付煤炭的证据,在规定期限内,A公司未提交能够证明案涉交易真实性的证据,并于庭后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A公司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所提诉讼属于虚假诉讼,对其撤诉申请不予准许,最终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外,A公司提起虚假诉讼,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A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败坏了社会风气,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让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诉辨意见,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主动对所涉事实来龙去脉进行细致询问,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避免被当事人误导作出错误裁判。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恪守契约精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将守法诚信作为经营之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虚假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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