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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护权益 和谐劳资促发展

  发布时间:2025-07-11 16:53:56


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息县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几年前,用人单位A公司与劳动者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 2022年9月 10 日至 2023 年9 月 9日。期间,李某在做安装工作时,从一楼摔至负一楼电梯井中受伤。经医院诊断,李某为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经该局认定,李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工伤。随后,经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李某构成七级伤残。因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某便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至2023年9月9日(即劳动合同到期日)及其他事项。李某不服该裁决,依法向息县法院提出劳动争议诉讼。

审理经过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徐无己仔细阅读卷宗后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时间。劳动者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李某属于因工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内,A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李某的劳动能力鉴定于 2024年4月29日才作出最终结论,故在此之前被告A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李某于2024年5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异议,仅对解除时间有异议,故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时间应为 2024 年 5月 17 日,并以此时间点计算经济补偿金等其他事项。依法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信阳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劳动者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的,享有全面法律保障。若权益受侵害,劳动者可通过向工会、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责,劳动者也应理性维权,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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