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河南法院亮剑虚假诉讼丨你咋进号里的?钻法律空子

  发布时间:2025-07-09 17:53:39


做人诚信是根本

奸邪诈伪难立身

贪图眼前三分利

不惜损德昧良心

自认机关已算尽

暗室欺人亦留痕

莫道苍天无慧眼

东窗事发空悔恨 

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某得知好友马某(另案处理)担心房产被法院拍卖执行,便主动出谋划策,企图帮助马某规避执行。为此,二人就马某名下四处房产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伪造了相应的购房款银行流水及收条,意图制造房产已转让给侯某的假象。此后,债权人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偿还借款本金660万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夏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马某名下的六处房产(其中包括马某与侯某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四处房产)。该案经法院调解结案后,马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帮助马某逃避执行,侯某利用事先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流水、收据等证据,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向法院申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基于侯某提供的虚假证据确认合同有效并判决不得执行案涉四处房产。侯某的上述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以上。案发后,侯某家属代为赔偿夏某人民币32万余元。此外,马某也因同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为使马某名下的四处房产不被法院强制执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侯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中,侯某明知马某房产涉及债务纠纷,仍虚构交易事实,意图干扰执行程序。通过伪造合同、收条等证据,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及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扰乱司法秩序。虚假诉讼不仅破坏司法公信力,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院裁判权威,还侵害他人权益,直接导致夏某债权无法实现,银行抵押权落空,加剧社会矛盾。

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某一财产强制执行时,案外人如认为其对该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虽是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法定程序,但不得滥用。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任何心存侥幸,企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恶意串通等手段炮制虚假诉讼,以达到逃避债务、规避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妨害司法秩序目的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