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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亮剑虚假诉讼丨“精明人”的“生意经”

  发布时间:2025-07-08 16:23:15


住房公积金取不出咋办

有人想出了这歪点

雇个原告把自己告到法院

借条+转账记录手续齐全

双方调解诉讼费减半

申请强制执行准能提现

精明人发现商机无限

竟将虚假诉讼作为生意赚钱

殊不知一旦触碰法律红线

害了自己还连累同伴

基本案情

任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有近10万元闲置资金,为了财尽其用,略懂法律的任某便想出一条“妙计”——钻法律空子,请法院“帮忙”。为了顺利实施套取公积金计划,任某先找到好友吴某,伪造好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随后又指使吴某告自己欠债不还。法院审理阶段,吴某配合任某表演,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骗得法院调解书后,任某又故意背信弃义,指使吴某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很快法院便将任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8万余元执行到位,按照事先约定,吴某将相关款项又转给了任某,任某计谋得逞。

初尝成功的喜悦,任某便有了飘飘然的感觉,心想若将此作为可以无限复制的成功经验,岂非一条绝妙的生财之道?于是,任某便念起了靠法院致富“生意经”。为了赚取好处费,任某又先后帮助同事李某、胡某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15.49万元,自己也因此获得“辛苦费”1.6万元。正当踌躇满志的任某准备将生意做大做强的时候,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共享审判、执行信息,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虚假诉讼线索,任某等很快便到案受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胡某、吴某、李某为套取住房公积金,以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既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也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胡某、吴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胡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吴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四、被告人李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职工和单位按月进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符合规定条件方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时,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题,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这一执行举措,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生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任某与吴某、李某、胡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却捏造民间借贷纠纷,并伪造证据,套取住房公积金,任某另从中赚取手续费。上述行为,均属于双方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债权债务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

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途径,不能滥用,更不应成为不法之徒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虚假诉讼,一经查实,必将依法惩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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