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是血汗钱
不能拖欠更不容拖欠
奈何总有人利令智昏
为给自己的违法勾当
披上合法外衣
不惜坑民工骗法院
唆使“亲信”虚假诉讼
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
非但欠薪返还
还要牢底坐穿
基本案情
被告人段某作为某建筑工地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长期拖欠该工地农民工的工资。为逃避支付责任,段某指使女婿南某及“亲信”张某伪装成工地领工,提起民事诉讼,将其本人、承包方、建设单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所谓的“农民工工资”数十万元,导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相关被告因此被强制执行,银行资金被划拨两万余元。后来,南某及张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相关划拨资金已退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张某、南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某系主犯,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南某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南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是行为人为达到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以法之名”侵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浪费司法资源,破坏社会诚信,社会危害严重,若不依法予以惩戒,势必形成恶性示范效应。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让守信者得到褒扬,让失信者受到惩戒,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河南法院一直在行动。法官提醒,公民应秉持诚信原则,树立法治观念,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