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交易的蓬勃发展,生鲜蔬菜线上交易呈明显上升趋势。近日,邓州法院审结的一起通过微信代购蒜苗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为线上交易的买卖双方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甘肃商户孙某通过微信联系河南蔬菜代购商何某,欲购买一批蒜苗。何某前往河南某县实地查看蒜苗后,通过微信视频向孙某展示货物。孙某确认后,分三次向何某支付货款共计38800元。何某向农户支付35692元,赚取差价3108元,并安排物流将蒜苗运往甘肃(运费到付)。
货物抵达后,孙某抽检认为蒜苗质量不达标,拒绝收货。因双方协商未果,蒜苗最终腐烂丢弃。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全额退款。
法院审理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一是原被告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二是案涉货物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
法院认为,委托合同中代购人以购买人名义交易并收取代理费,而买卖合同中代购人转售商品赚取差价并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采购蒜苗后转售给原告赚取差价3108元,且其自认从事蔬菜代购生意,此前还为原告代购过白菜,故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损失承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未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应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原告仅凭微信视频购买,未实地考察,且无证据证明货物不符合约定,拒收后未防止损失扩大,存在主要过错;被告在货物被拒收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也有过错。法院酌定被告承担30%损失即11640 元,原告自行承担70%。
法院提醒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该案对农产品线上交易具有三点警示意义:
1.交易方式需规范:生鲜交易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验收方式,避免口头约定举证困难。微信交易需保存完整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2.拒收不等于免责:买方发现货物问题后,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协商退货、临时储存等),否则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卖方也应积极沟通,避免消极应对。
3.“代购”身份影响责任承担:以赚取差价方式销售的代购实为卖家,需按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承担责任;仅收取服务费的代购是委托关系,则应依照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承担责任。
案件警示
网络交易虽便捷,但风险并存。买卖双方应规范交易流程,留存证据,纠纷发生后积极协商,避免因处置不当导致“双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