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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乡土智慧”融入人民陪审

  发布时间:2025-06-11 15:52:34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张学鹏


2019年10月,经过层层筛选,我有幸被河南省虞城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从此,虞城县人民法院的陪审工作,为我开启了一扇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窗口。

我来自基层,具有“人熟、地熟、环境熟”的天然优势,因为熟悉老百姓的心理和需求,在释法析理、调解纠纷时,便有了更多的底气。我经常以普通民众的经验和视角审视案件,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解释法律条文,用通俗的语言说明裁判依据,以期加深当事人对司法的认同,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效果。

我曾经参与调解过一起农村坟地纠纷案。李甲和李乙同为李庄村民。李甲的父亲去世后,李甲按风俗把父亲埋葬在了祖坟里。一年多后,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甲将其父亲的坟墓从自家承包地里迁出去,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起案件不仅关系着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对类似矛盾纠纷的化解起着参照作用,乡政府、村委会、村民等高度重视。为妥善化解矛盾,我第一时间向村干部了解案情,征求村民意见。

我了解到,按辈分讲,李甲与李乙属于旁系血亲。李家的祖坟就在本村北地的涉案地块内,李氏家族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其他成员,都将亡故的家人安葬在这里。后来,村民小组将这块地发包给了李乙。此后,去世的李氏后人依然被安葬在这里,李乙都没有进行阻挠,这回李甲把父亲埋葬在这里,却受到李乙的起诉。

“这背后肯定有原因。”我心想。

果不其然,经调查得知,李乙起诉李甲的根本原因,原来只是为了争一口气——李甲葬父时,没有向在外地务工的李乙打招呼,只征得了租赁人的同意。李乙提出异议时,李甲仗着长辈的身份,对李乙大声呵斥,对此李乙恼羞成怒,前往法院起诉李甲,小问题最终酿成了大矛盾。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李乙要求李甲迁坟,与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了直接碰撞。但是,李乙对承包地拥有经营权,李甲葬父确实侵犯了李乙的利益。如何实现“情理法”的统一,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优解?

在找准病根的基础上,我决定对症下药,从邻里乡亲的社会关系入手,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在调解中,我首先指出被告李甲的不当行为:“你埋葬父亲没有征得李乙的同意,侵害了李乙的经济利益,有错在先,再加上你态度不好,这才引发诉讼。”

接着,我又向原告李乙说明,起诉李甲迁坟,有违“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

“作为长辈,我做得不对,李乙你说吧,赔偿多少钱?我给你。”经过反复劝说,李甲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李乙见状,态度也软了下来。

见时机成熟,我接着劝和:“李甲买几件礼品,给李乙赔礼道歉,李乙撤回起诉,你们看行不行?”

“埋的是俺爷,我啥也不能要,我明天就去法院撤诉。”在我的释法析理下,最终李乙不仅没要赔偿,还撤回了起诉,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怎么陪审?怎么合议?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又回到群众中去,将“乡土智慧”融入人民陪审,往往更能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今后,我将继续履职尽责,为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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