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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因事故去世 外甥可主张赔偿

发布时间:2025-05-16 18:03:58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五保户”,无配偶、子女,父母和姐姐已经去世,姐姐有两个儿子权甲和权乙。

2023年6月21日,王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李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在保险公司投有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和100万元限额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医院治疗34天,出院后在家中死亡。经鉴定,交通事故损伤为根本死因。因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王某某的外甥权甲向卢氏县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权甲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和权甲能否向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纳入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该规定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倡导死者财产应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内,尽量减少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还体现了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和价值导向。本案中,王某某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权甲作为王某某的外甥,在王某某因本案事故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对其予以照顾,并处理了王某某的丧葬事宜,与王某某存在一定的经济牵连、情感依赖关系,因此有权作为王某某因案涉事故死亡的请求赔偿权利人提起本案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死亡赔偿金是对因侵害生命权引起的亲属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应为家庭成员,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尽量在可以继承被侵权人遗产的亲属中流转。要求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依法向代位继承人赔偿该项损失,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反之则容易滋长“有损不赔”“撞了白撞”等不良价值导向,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权甲虽然不是王某某的近亲属,但是与王某某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与王某某在血缘和情感上有较为紧密的关系。王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损伤后死亡,势必对权甲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法院支持权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


文章出处: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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