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个官,不负法律不负民。
法官不是官,唯守正义唯守心。
古今中外的“官”很多。但真正把“官”字写在“脑门儿上”的不多。法官是其中之一。
《辞海》对“官”的解释:指担任公职、行使公共权力的人。法官基本符合这个标准。
说法官是“官”没错。中国古代与“民”对应的就是“官”。衙门是打官司的地方,叫做“官府”,报案叫“报官”,打官司称为“见官”。前些年老百姓认可大盖帽是官,法官就戴大盖帽。后来虽然不戴帽子了,但职务名称直接以“官”为后缀,铁定就是官了。
说法官不是“官”,也有道理,因为社会一般认为的“官”,是这个长、那个长,我们现在的法官,法律职务多数是“审判员”,大多数法官属于当“官”不带“长”。
官和官不一样。法官和别的什么官也不一样。
法官是个什么样的“官”?
苏轼有诗:“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陆游则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前者说的是旁观者清,后者强调的是身临其境。旁观也好,当局也罢,位置影响角度,角度影响态度,每个人都有他的角度,也自有他的态度。虽然难以洞若观火,但亦可管中窥豹。
这是一个感受神圣却鲜少体验愉悦的“官”。在人们心目中,法官是法律的代表,是正义的使者,法庭庄严神圣,不可轻慢,每逢法官入庭,无高低贵贱,全体起立致敬,再无一种职业能体会到这样的敬重。然而,法庭之上,夫妻反目、父子成仇、手足相残,演绎的是人间悲剧;见利忘义、锱铢必较、尔虞我诈,看到的是世间百态,哪一个案件都不是人间美好。即使在刑事案件中,恶魔受到惩罚,正义终得伸张,也难有快意恩仇的酣畅淋漓,因为,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许多永远难以修复的伤害。
这是一个一锤定音却又常常万分纠结的“官”。人们只看到了判决文书上的字字千钧,却不了解过程中的迟疑和踌躇。有几个“历史积案”,迟迟作不出判决,当事人告,上级督,细细了解,就是因为案件事实扑朔迷离,双方举证真假难辨,法律适用纷繁复杂,法官迟迟难以决断。承办法官说,毕竟两方面利益攸关,我第一天下定的决心,第二天自己就犹豫了。用两个字形容,就是“纠结”。有一起杀人案件,一个六岁女孩,父母离异随父生活,只因为觉得孩子和女方比和己方更亲,被奶奶、父亲轮番殴打致死。在被告人该不该被判死刑的问题上,你既恨他丧尽天良灭绝人性,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又怜他求生不得的惊恐和悔不当初的懊恼,以及家人留下一命的乞求。
这是一个倍受信任但也时受质疑的“官”。法官在许多方面类似于医生。身体不舒服去医院,利益上有争执去法院,都是基于信任。法院和医院,法官和医生,的确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法官与医生都强调专业性,办案和诊断都强调亲历性,案件和病症都有个体的复杂性和认识的局限性,等等。但是,又有不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对案件事实的评判,对关联证据的采信,会掺杂更多的主观成分,这就是所谓“自由裁量权”。正因为这个“主观”特点,在认识上更容易产生分歧。原被告之间、律师法官之间、办案机关之间、一二再审之间、法官之间、合议庭审委会之间,常常会有不同的认识。基于此,对法官品格的认同,对法院权威的敬畏,对于当事人,特别是败诉一方当事人最终接受判决结果十分重要。但同时,这个“主观”特点,也给人留下了充分的想象空间,经常的结果是,总有人对判决不认同。由对判决的质疑,进而引发对法官的质疑,对法院的质疑。
这是一个强则恒强、弱则恒弱的“官”。法官之强,登峰造极。一句“本院认为”,不容置疑;一句“判决如下”,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贫富。但有时候又很“弱势”,一个案件刚刚到手,经常接踵而至的是有关承办法官枉法的举报——当事人为引起足够的重视,“先下手为强”。有一位法官办理一起案件,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点名要承办法官接访。法官多次与其促膝而谈,释法说理,循循善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仍未能化解。法官下班去接孩子放学,当事人偷偷跟踪,上前打招呼:呵呵,父子俩长的太像了,我可认识你了啊……
这是一个沐浴荣光而又磨砺身心的“官”。如果说,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必然是防线最重要的守护者,最后的巡线人,使命光荣。但与此密切关联的另一个词语是,责任重大。法官压力很大。“大”在永远办不完的案件数量上。诉讼案件逐年增多,每个人手上时时有几十、上百件案件,一年办理三四百案件只是平均数。“大”在对办案效果的评价上。既要判决公正还要胜败皆服,既要谦抑善意又要雷霆万钧,既要法者仁心也要法不容情。同时,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需要扎实的业务功底、广博的社会知识、明察秋毫的辨别能力,等等。压力,更“大”在责任上。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法官要终身负责。所以,有些法官在遇到复杂案件时非常坚持自己的观点,有时看起来固执己见,有时感觉有些冥顽不化,但我对他们有发自内心的敬佩。正因为,这是防线,也是底线,才更需要这种较真较劲,更需要这种执着坚定,更需要这种刨根问底。
这是一个要甘于孤独但更要坚守慎独的“官”。法官是一个孤独的职业。远离喧嚣,远离觥筹交错,有利于保持理性、中立和客观,保持作出独立判断的能力。虽未必“采菊东篱下”,却仍需“心远地自偏”。所以,选择了法官作为职业,就要接受孤独,“不可竿牍无节”,“以杜幸端”。如果热衷于灯红酒绿,祸虽未至,安已渐行。同时,由于审理者裁判的特点,法官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性”,做到“慎独”尤为重要。面对利益纷争,当事方常常是不择手段不惜代价,而在诱惑面前,法官需要有保持底线的清醒和不为所惑的定力。稍有不慎,便是追悔莫及,甚至是万劫不复。这些年,我常常浸润于这个群体的坚守坚持,但也见过不少的悔不当初。繁华中体悟孤独,监督中保持慎独,大道至简,知易行难!但无论如何,一旦法袍加身,别人的身家性命,就在你的法槌起落之间。“法槌之下,财产万千;法槌之下,人命关天;法槌之下,是非曲直;法槌之下,毁誉忠奸。”法比天大,公道良知,面对这样的托付,作为司法者,唯有敬之!慎之!畏之!
看到一段文字,深有同感,摘录于此:
法槌之小,长不过数寸;法槌之轻,称不过数两。然法槌之大,衡曲直以疏壅,引绳墨以诛谬,于铿锵之间定分止争、起落之时决生定死;法槌之重,牵系万千家庭、裁判诸般生计,依良法而善断,布清风以淳化。此不唯手执司法权柄者思之、慎之、敬之、守之者欤?
法官是个官,不负法律不负民。
法官不是官,唯守正义唯守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