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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过渡费被前夫独占?法院判了!保障女性权益不含糊

  发布时间:2025-03-25 17:31:36


基本案情

原告祁某(女)与被告刘某(男)曾为夫妻。2016年,双方居住的老家拆迁,开始发放过渡费。2019年6月双方分居,并于2020 年4月15日协议离婚。原告祁某称,自分居后,因原告户口仍在被告处,过渡费一直由被告刘某领取且未给付原告。祁某将刘某起诉至管城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2020年4月16日至2022年12月的过渡费34000元。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祁某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祁某过渡费发放标准及明细,共计34000元均已发放至刘某银行账户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祁某与被告刘某已于2020年4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被告刘某收取原告祁某的过渡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祁某主张被告刘某返还过渡费34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祁某过渡费34000元。

法官说法

一、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农村妇女因传统婚嫁习俗常将户口迁入夫家,但在离婚后诸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等依法应享有的权益,可能会被夫家独自占有。本案中,祁某虽离婚但户口未迁出,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未改变,依法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之规定,离婚并未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

构成不当得利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方取得利益且没有合法根据;另一方受到损失;一方所取得的利益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刘某在离婚后领取原告祁某的过渡费没有法律依据,且导致祁某权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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