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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前这通电话,让当事人冰释前嫌

  发布时间:2025-03-12 18:06:32


郑州航空港区法院积极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强化“判前沟通”制度运用,日前通过“判前沟通”成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仅有效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实现了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良好社会效果。

某高新材料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之前签订《项目外立面装饰工程铝单板采购合同》,约定由高新材料公司为建设公司供应装饰用铝单板。合同签订后,高新材料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高新材料公司遂将纠纷诉至郑州航空港区法院,请求判令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6万余元。

考虑到双方具有一定的合作基础,为避免对簿公堂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决定尝试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经与当事人多次沟通,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在欠付货款金额这一根本性问题上有着较大分歧,原告坚称被告应按其起诉金额支付货款,被告则不认同原告计价方式,虽经多番努力,调解工作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因双方对供货量及货物单价等存在争议,原告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为推进案件办理,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然而,鉴定结论并未平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在随后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进一步听取原被告意见,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核对欠付货款金额。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就付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制作了裁判文书。

尽管案件前期调解并不顺利,但为双方当事人考虑,承办法官决定宣判前再做最后一次努力。计划送达判决书前一天下午,承办法官再次拨通了双方当事人的电话。电话中,承办法官结合本院案情,援引以往同类型判例,为原、被告释法明理,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疑问,逐一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劝说双方念及过往、着眼长远,搁置争议,互谅互让。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承办法官近4个小时的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各让一步,被告承诺于两个月内分期支付货款33万余元,原告同意放弃违约金等损失,达成和解。至此,该起纠纷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得以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冰释前嫌,放下包袱,专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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