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破产案件管理人新申报入册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发布公告
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发布公告,组织开展新申报入册工作。公告应包括提交材料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材料格式等内容。
二、申报主体
(一)各地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本省各地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均可申报编入二级管理人名册。
(二)在省直部门注册的机构,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
(三)暂不接受异地机构入册申报。
(四)已在《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不需要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需具备条件申报机构应当具有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人员与专业团队。办理过破产案件、担任过破产案件中清算组成员或在破产案件中与其他管理人联合、合作执业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二)不得申报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包括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不得申报: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8.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2.章程;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近3年的业务和业绩材料;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6.各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近3年业务和业绩材料;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6.各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评审
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申报入册机构进行评审,各中级人民法院应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审。
经评审后符合入册资格的,将评审结果及拟入册名单报送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六、名册的公示和公布
(一)拟定名册的确定和公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的评审情况及拟入册名单进行审核后,对名册进行更新,并将新拟定的名册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间对于拟定名册中相关机构的异议,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二)名册公布公示期满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按规定通过媒体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七、名册更新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河南高院:牛 哲 0371—65768311
郑州中院:赵若涵 0371—69521165
开封中院:孙俊娜 0371—23806223
洛阳中院:楚腾飞 0379—63369421
平顶山中院:刘梦飞 0375—2862371
安阳中院:路艺婷 0372—3163129
鹤壁中院:胡雨祺 0392—3380918
新乡中院:牛姝岩 0373—2731622
焦作中院:荆珍珍 0391—3386437
濮阳中院:郑小茹 0393—6657421
许昌中院:武志强 0374—2929327
漯河中院:王震尕 0395—3560258
三门峡中院:申宇航 0398—2967669
南阳中院:刘 涛 0377—61661752
商丘中院:张 雨 0370—2209430
信阳中院:朱艺鑫 0376—6670706
周口中院:王秋洁 0394—8158411
驻马店中院:陈淑丽 0396—2166266
济源中院:刘生亮 0391—556611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