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洛龙法院依法对一名
故意撕毁执行文书的被执行人
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有效捍卫司法权威
撕毁文书,妨碍执行
2月8日上午,在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龙法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李某住所地张贴传票,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李某到庭接受询问、调查。
被执行人李某对抗情绪激烈,伸手将传票撕下,且无视执行干警劝阻,当众撕毁传票。执行干警对李某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了严厉训斥,并立即将李某强制带回法院接受调查。
拒不认错,暴力抗执
到院后,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李某仍拒不悔改,躺地叫喊,踢打、撕咬司法警察。
面对如此恶劣行径,经研判,洛龙法院决定依法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打错算盘”,追悔莫及
面对执行强制措施,李某冷静之余方才感到后悔,意识到撕毁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亲笔写下了悔过书,深刻检讨了自己的行为,积极偿还部分欠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
任何无视法律尊严、挑战司法权威、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广大公民一定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