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延津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这一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运用强制手段重拳治赖,牢固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强劲司法动能。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小微企业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巧妙运用失信宽限期,努力在涉中小企业案件执行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延津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22915元,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某向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执行干警发现,某建材有限公司确实存在经营困难,若直接冻结企业资金和上失信名单,将严重影响企业生存。
为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考虑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发展需求,执行干警决定将敦促某建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作为本次执行工作的主要方向。
失信惩戒宽限期是失信惩戒全链条的关键一环。延津法院印发《延津县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失信惩戒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步推行“两书送达”机制,在该案中,执行干警在依法送达《失信预警告知书》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适用失信惩戒宽限、信用修复的条件及程序。送达之后,被执行人介某某主动与该案承办人联系,表示愿意履行判决,请求不要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法院给予了15天的失信惩戒宽限期,在此期间,执行干警积极与当事人双方沟通协调,终于在一周之后,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打到了法院执行专户,案件成功执结。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失信宽限申请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延津法院通过“两书送达”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进一步完善失信宽限期制度。
延津法院坚持审慎纳失理念,通过给予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的缓冲期,在有效敦促其履行义务的同时,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个人、企业“造血再生”,从而提高债务清偿能力,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实质性的化解矛盾纠纷,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