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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所有权”遇上“继承权” 如何抉择?

  发布时间:2024-09-02 18:34:35


廉某去世后,遗留一处房产。廉某的女儿和廉某的父母却因该房产打起了官司。廉某的女儿手持不动产权证,以其系房产登记权利人为由要求廉某的父母搬出房屋。廉某的父母表示自己需要房屋养老,不同意搬出。面对廉某女儿的“所有权”和廉某父母的“继承权”,该如何抉择?请看封丘县法院冯村法庭对祖孙女之间纠纷的审理情况。

基本案情

原告廉某女儿系被告廉某兰、尹某梅的孙女,尹某梅患有精神残疾二级。2013年,廉某去世后,廉某的父母在廉某的宅院一直居住至今。根据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案涉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廉某的女儿。廉某父母称案涉房屋系其出资所建,廉某女儿称系廉某所建。廉某去世后,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分配。庭审中,廉某的父母表示如果原告需要在案涉房屋上居住,愿意腾出2间房让其居住,但自己不愿意搬出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廉某女儿,但对于廉某去世后遗留的房屋,廉某女儿与廉某父母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案涉房屋所有权,原被告均有权居住案涉房屋,廉某女儿要求廉某父母搬出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原告廉某女儿系二被告孙女,具有无法割舍的祖孙血缘,于法于情于理,均应保障二被告老有所居,二被告表达了让原告共同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意见,希望原告能够感念亲情和二被告的困境,和谐相处。依法判决驳回廉某女儿要求二被告搬出房屋的诉讼请求。廉某女儿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廉某去世后并未立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遗产。配偶、子女、父母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廉某遗留的房屋,虽然登记权利人为廉某女儿一人,但在法定继承条件下,二被告作为廉某的父母,与廉某女儿同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案涉房屋所有权,故二被告亦有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权利,廉某女儿要求二被告从房屋中搬出,缺乏依据,故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另一方面,生有所养,老有所居,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该案中,廉某女儿从小到大,由二被告尽心尽力照养直至结婚成家,现二被告年事已高,亦表达了愿和原告共同居住房屋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案审理中,在裁判文书中融入亲情伦理,引导原告感念与二被告之间无法割舍的祖孙血缘,维护家庭亲情。人民法院面对本案中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以合法合情合理的方式,保障老有所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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