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预存款,到底能不能退?购买鲜花,卖家“不活包退”的承诺是否有效?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惠济法院用两起典型案例提醒您:谨慎消费、合理避坑。
案例1 办卡容易退卡难 预付式消费慎防“踩坑”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李某在某酒店办理了一张储值卡,并在卡内充值了5万元。办卡时,某酒店表示,储值卡有效期两年半,如有效期结束后不再使用,卡内未消费金额将全额返还。后因疫情原因,李某并未去某酒店消费。李某多次找到某酒店要求退款遭拒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退还5万元预付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在某酒店预交费用成为会员,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现李某要求某酒店退还卡内余额5万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某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方式在餐饮住宿、商场超市、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浴洗染、理疗保健、体育健身、汽车维保等行业广泛使用。但因行业鱼龙混杂、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其所处理的因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为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合理“避坑”:一是充分了解商家信息,尽量选择实力较强、口碑、信誉较好的商家。必要时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等途径审查商家资质和经营情况。对于以超低价揽客的,要提高警惕,不要只贪图便宜、盲目选择。二是尽量签订书面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服务范围、收费标准、使用时间等。对商家关于优惠条件、赠送金额等服务承诺,主动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固定。对于对方信息不明确或无签字盖章的应警惕并要求商家补充完整;对于霸王条款,要敢于说“不”。三是谨慎充值,保持理性,充卡金额不宜过高。建议用多少消费多少,不要因为商家的折扣力度大而盲目充值,同时尽量选择时限较短的月卡、季度卡进行消费。四是增强法律意识,注意索要票据,妥善保管发票、合同、消费凭证等关键性证据,每次消费后注意核对余额,做好消费记录,作为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和法律诉讼的依据。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如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也可以提起诉讼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2:买花不包活 法院判决商家退款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刘先生在某花店购买了3盆鲜花。购买前,刘先生与卖家进行沟通,表示自己是养花新手,担心自己养不活。卖家则承诺“包活一年,死了我们负责更换”。然而好景不长,半年多的时间里,尽管就养护方法向卖家进行了多次咨询,刘先生购买的3盆花依然全部枯死。刘先生便联系卖家要求补发花苗,对方以三盆花的枯死是刘先生自身养护不当为由拒绝补发,刘先生随后要求退款,也遭到了对方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卖家退还3万元购花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被告某花店在销货单承诺“包活一年,死了包换”,但原告刘先生购买的花卉是其挑选后从被告处直接运回自己家中的,后期花卉能否成活受种植地区的气候、自然环境、养护的方式方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且原告刘先生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某花店出售的花卉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现刘先生以花卉均未成活要求某花店退还30000元,显失公平;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酌定某花店退还刘先生15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鲜花消费日渐火爆。与此同时,购买鲜花后的维权难问题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对于网购鲜花的情形,由于鲜花属于生鲜产品,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范围,一旦消费者遭遇货不对板、虚假宣传等情形,很容易陷入维权无门的尴尬,为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鲜花特别是网购鲜花时,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尽量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质量保障较好、售后制度完善的平台或实体商家进行消费;并注意货比三家,科学理性消费,谨防商家的虚假宣传和虚假折扣。二是提前了解所购买花卉的习性和生长环境,仔细查看花卉的外观,尽量选择花苞紧密、花色鲜艳、花瓣完整、叶片翠绿的花卉。同时要注意查看是否有虫害、霉斑等病害,以及是否有断枝、变形等情况。网购花卉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卖家提供的花卉图片、信息以及产品描述,必要时视频挑选。同时,注意看好卖家发货的地点,尽量选择短途运输。三是消费后要及时索要票据、留存支付记录、宝贝详情网页截图、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从而在出现纠纷时,可以依法有效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