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款人潢川县某赡养服务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毛某某、张某某未按期偿还贷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
2021年9月17日,潢川县某赡养服务有限公司在原洛阳银行潢川支行(现更名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500万元。该笔贷款由被告潢川县某赡养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老年公寓商业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该笔贷款由潢川县某赡养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人毛某某、张某某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
金融法庭承办法官盛意在受理此案后,了解到企业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导致还款出现问题。但该笔贷款名下有不动产作为抵押,该企业目前具有还款意愿,因抵押物短时间无法变现,愿意通过司法途径将抵押物尽快拍卖变现,以抵偿债务。经承办法官盛意积极沟通协调,银、企双方就该笔债务的偿还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既保护了银行的利益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为银行债权的顺利实现和企业的生存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重视银、企利益的协调是金融审判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能,金融法庭在银、企案件处理中,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遭遇暂时资金但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尽量采取不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灵活措施,避免了因司法措施不当,加剧企业发展困境的连锁反应,减轻了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诉讼负累,优化了本地区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