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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的坚持、无数次的奔波,终为八旬老人追回执行款

  发布时间:2023-10-25 10:19:01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44年1月4日出生。

2011年4月被执行人秦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与申请人刘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等人受伤,刘某伤后到新蔡县人民法院就医,与2011年5月12日出院,共住院26天,共支付医药费47638.16元,经驻马店新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6月15日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新蔡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191号判决,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47638.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260元,护理费393.47元,残疾赔偿金14361.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50元,鉴定费500元,合计为73923.32元。由秦某予以赔偿。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秦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第三天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家及村委走访调查,了解到事发后被执行人到四川娘家后就再也没回来过,被执行人家属外出务工常年不在家。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秦家了解情况,并告知秦亲戚督促秦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2023年8月14日执行法官王昆鹏带队到被执行人秦所在的赵冢村委了解情况,村委工作人员告知自己有十多年没有见过被执行人秦。执行人员再次找到被执行人秦亲戚向其讲述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严重性,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心。经过沟通被执行人秦主动向法院履行了全部债务。10月16日一大早申请执行人刘某家属在其儿子的陪同下到法院领取了全部执行款,并向执行法官王昆鹏送上锦旗表示感谢。

经过13年的坚持、无数次的奔波,终于为年过八旬的老人追回了执行款

执行过程:

在处理涉老执行案件工作中,既要突显法律“刚度”,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坚持比例原则,帮扶救助弱势群体,彰显执行工作的社会担当。本案中,执行干警13年坚持,无数次奔波,坚决捍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刚度和生效法律裁判的权威,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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