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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保全、促调解、速解封,禹州法院跑出司法护企加速度

  发布时间:2023-10-09 16:47:54


“齐法官,我的账户为什么被冻结了近日,一名当事人带着疑问来到禹州法院破产审判团队,向法官了解情况后,这才知道自己和公司陷入了一起买卖合同诉讼。

王某是一家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因承建工程需要于2020年向某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双方在合同中对数量、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并由王某作出担保建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混凝土公司遂将建筑公司及王某一并诉至禹州法院,同时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该公司及王某的存款或财产。

齐鹏鹤法官在充分审查原告的保全申请后,作出保全裁定并及时移送执行部门实施保全因法院在保全措施完成之前不能向被保全人送达保全裁定书,以防财产被转移,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经法官充分沟通和耐心解释,王某情绪有所平复齐法官顺势通知原告代理人到庭,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当天双方未协商一致,但均表示回去之后再考虑考虑。第二天,原告打来电话称被告公司已将货款付清,要申请撤诉,齐法官当即提示原告递交撤诉申请书时一并递交解封保全申请,同时着手安排解除保全手续。在收到原告递交的申请书次日,被告的银行账户被解除冻结。

同样是货款纠纷,原告公司在同一时间还提起了另外两起诉讼及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均冻结了对方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齐法官的悉心释法和倾力调解下,一家公司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及保全申请另一家公司与原告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分两期于两月内付清款项。

三起案件采取保全及时、执行财产到位、解除冻结迅速,平均用时仅10天,纠纷以撤诉或调解化解,节约了诉讼和执行成本,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财产保全是被保全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可以避免出现后续难以执行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保全措施,能够提高义务人主动履行率、降低司法成本,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但同时也应注意不能滥用诉讼权利,错误申请保全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步,禹州法院将继续探索多元解纷机制,坚持平等保护,坚持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理念,以保全促调解、以调解化纠纷,助力企业实质解纷,为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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