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鹤壁市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营造优化创新创造创业法治环境。
2022年,全市法院共立案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24件,同比上升46.6%;共审结322件,结案率99.38%。全市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19件,其中审结317件。以判决方式结案46件,占比14.51%;以调解方式结案94件,占比30.7%;以撤诉方式(含按撤诉处理)结案127件,占比40.06%;裁定移送其他法院管辖18件,占比5.68%。全市共受理刑事案件5件,其中刑事一审案件5件,审结5件,假冒注册商标罪4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1件。2022年全市法院共对10名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394.045万元。
一、强化司法保护,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净化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保护,依法打击“搭便车”、“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审理侵犯著作权案件,对于抄袭、随意引用文章、图片及买卖侵权教学视频等行为进行打击,激励经营者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强企业字号管理,妥善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字号的关系。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深入落实“调解+速裁”一体化思维,有效缩短案件审判周期,2022年鹤壁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平均办案周期为29.73天。
二、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
鹤壁市两级法院均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方案》并设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合议庭。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审判工作经验、知识产权研究生学历员额法官编入团队,将具有专利资格审判辅助人员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一线,实现鹤壁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稳步提高,进一步实现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果。
三、注重调解,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鹤壁法院主导促进多元化诉源治理新成效。2022年以来,市法院牵头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建覆盖全市的“法院+”诉调对接机制,鹤壁两级法院与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山城区法院与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山城区分局分别会签《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方案》,多元化解纠纷,联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鹤壁法院制定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的实施办法,便利纠纷解决。从源头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缩短专利权人的维权周期,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鹤壁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和山城区法院联合调解下,4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并予以司法确认。这也是我市首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经司法确认的案件。
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申某某等人侵犯知识产权罪
案号:鹤壁市山城区法院(2022)豫0603刑初82号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为之提供包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又使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对于该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21年1月期间,申某某伙同他人将购买的低档次原酒进行调配、勾兑并灌装成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洋河、小糊涂仙等高档次伪劣白酒,包装后对外销售。张某某、朱某某提供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洋河等酒包装材料及酒瓶。付某某等人从申某某等处购买该白酒对外销售。2021年1月,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申某某等人,并当场查获假茅台140箱、五粮液82箱、剑南春42箱(252瓶)、小糊涂仙酒102箱,并扣押大量白酒包装材料及瓶盖。
裁判结果与理由:
山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等人把调好的低档酒当做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高档酒生产和售卖,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申某某等人一年至五年不等的刑事处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提供假冒包装材料,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事处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付某某等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典型意义:
本案中以低档酒、次原酒冒充高档酒的行为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较为普遍,制假者往往心存侥幸,殊不知已经触犯了法律。另外向这些制假者提供包材及明知制假仍销售假冒产品的,均构成刑事犯罪。经营者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金钱观,要诚信、依法经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通过以次充好这种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在日常生活、经营中,要注意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贪图不正当的小利而让致遭遇牢狱之灾。
案例二
原告成都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案号:鹤壁市山城区法院(2022)豫0603知民初188号
案情简介:
原告拥有头条号用户“终身成长的小顾姐”所发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河南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发布了两篇涉案作品,两篇侵权作品其中一篇与权属作品正文相比完全相同,另一篇实质性相同,且进行商业牟利,在文中添加公司服务项目的营销信息。被告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立即删除涉案的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3、被告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中刊登赔礼道歉声明;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山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未经许可,擅自转载著作权人的文章,向公众传播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情形,属于侵害著作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充分注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导致被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诉后被告表示在公司以后的经营过程中,要及时排查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转载他人文章、照片等情况。文章、照片等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公众号、官网上等处擅自转载、使用他人作品用于商业运营行为的,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在借鉴、学习他人文章内容、照片拍摄技巧等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三
河南某公司诉鹤壁市某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0603知初100号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营者在企业名称、门头、招牌、宣传物等处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属于侵权商标专用权行为。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为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品牌经过公司多年的经营,在全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北京某公司将维护商标专用权的相关权利授权给原告。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办的幼儿园名称、门头上、场所内多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汉字,且被告所从事与北京某公司类似的教育行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3、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原告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依法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对侵害商标权行为进行维权。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在其企业名称、门头、楼顶幼儿园标识、门口贴士上等处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标相同汉字,两者字形近似,文字排列、读音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与涉案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且本案涉案商标注册在先,被告幼儿园成立时间在后。综上,被告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企业名称、门头、招牌、宣传物等处宣传企业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宣传物使用上,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营者对企业字号的选择与使用上要审慎,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