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之计在于春。当下正值春耕生产的大好时机,而渑池县段村乡两户村民茹某与王某,却因长达数十年的的土地流转纠纷问题闹的不可开交。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仁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当场现金兑付,高效助力春耕生产。
起干戈
2014年,原告茹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50余亩土地用于果木、农作物种植,租赁期限20年,租金每5年支付一次,原告茹某另支付被告王某土地附着物一次性补偿金七千余元。2019年,被告王某又将案涉土地租赁给第三人。后原告茹某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土地租金以及土地附着物,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听陈情
诉讼中,被告王某对双方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无异议,但称因原告茹某称不再租赁土地,其遂将案涉土地出租他人,且原告茹某也租用了5年的土地,因此要求退还租金没有依据。另原告茹某租赁土地期间修路,毁坏了六亩耕地和三亩的果树,要求原告茹某赔偿土地损失。但原告茹某称被告未经其同意,私自将土地出租给他人,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修路,其修路仅占用2亩地,被告称6亩言过其实。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表现出了“绝不退让”的架势。
化纠纷
了解案件情况后,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春雨过后即将春耕生产,且案涉土地面积大,一旦处理不好,不仅不利于农业生产,而且还会影响当事人的“钱袋子”。承办法官在听取了原、被告各自的诉求后,一方面告知原告,因为案涉土地已经交付其占有使用,现原告要求退还期间租金既不符合常理,也于法无据。鉴于原告在诉讼中坚持要求被告返还土地附着物,承办法官又不厌其烦给原告做工作,原告终于退让一步,同意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作为补偿。另一方面给被告做工作,被告称原告自愿解除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收取土地附着物补偿金也属于事实,现案涉土地以及附着物一并出租给第三人,被告的确存在违约情形。被告对此也予以理解,但只同意支付5000元。在看到有调解的可能后,承办法官又反复同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释法明理,让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将现金交付原告。
春耕备耕涉及百姓民生,近年来,仁村法庭充分发挥基层桥头堡作用,以巡回审判和普法宣传为着力点,扎根田间地头,走进乡村民众,助力为农民打通“最后一公里”春耕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