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2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动省委《关于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落地落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等职能作用,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一、全省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
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509件,同比增长7.86%,审结19962件,结案率97.34%,比2021年全年结案17919件增加2043件,增幅11.41%。新收19439件,其中一审案件17372件,占89.37%;二审案件1763件,占9.07%;再审审查案件138件;再审案件19件;其他案件147件。在全省法院受理的20509件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案件19918件、占97.12%;刑事案件579件、占2.82%;行政案件12件、占0.06%。妥善审结了一批疑难复杂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郑麦113”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鲁丽”苹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魏某华销售伪劣种子案入选全国法院第三批种业司法保护十五大典型案例;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周某商业诋毁纠纷案,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法治日报》头版以《维护公平竞争 强化诉源治理——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活创新创造源头活水》为题,长篇报道了河南法院经验做法。
(二)知识产权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1.民事案件。在全省法院新收的17010件(不含旧存)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是案件构成的主要类型。其中商标权纠纷7519件、著作权纠纷6186件,分别占比44.20%、36.37%。
此外,全省法院新收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性较强的一审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分别占比13.42%、4.87%、1.14%。
2.刑事案件。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15件,其中一审案件351件,二审案件86件,申诉案件13件,其他案件65件。主要涉及6项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196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92件、侵犯著作权罪75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9件、侵犯商业秘密罪7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6件。
3.行政案件。2022年,全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2件,其中,一审11件、二审1件。从案件类型看,行政处罚4件,行政裁决2件,行政处理、行政行为、撤销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各1件。
(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总体上升较快。全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其中,2020年受理12511件,2021年受理17615件,2022年受理18377件,分别同比增长7.6%、40.8%和4.3%,充分反映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凸显,各类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明显增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二是各地法院受案数量不均衡。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知识产权案件较为集中地发生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如郑州地区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5144件,占全省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案件总数的28%。商丘地区占比11%,主要是由于个别地域性知产纠纷引发系列案件批量起诉。开封、洛阳、新乡、南阳、漯河、周口等地占比6%-8%。
2022年各省辖市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比重分布图
三是商标权、著作权纠纷占比较大。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件13705件,占全部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80.57%,新收二审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件1307件,占全部新收二审知识产权案件77.99%。同一权利人在全国各地进行批量维权的关联案件占有一定比例,被诉侵权人多为居于商品流通环节下游的小型销售商。此类案件虽为关联案件,权利主体相同,但被诉侵权人不同,权利人起诉所依据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不同,被诉侵权人的抗辩理由也不尽相同。
四是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增长较快。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性较强的一审案件2283件,相比2021年1805件增加478件,同比增长26.48%,持续快速增长势头明显。同时,随着市场主体技术创新活跃程度增强,涉及新业态、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出现。这些案件中,往往存在刑民交叉、民行交叉,法律问题与技术、商业问题相互交织,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赖于对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深入分析,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五是审判质效稳步提升。在案件受理量持续增长、人案矛盾突出、新冠疫情等不利因素影响下,全省法院坚持向改革要动力,向管理要质效,发挥快速审理机制和信息化手段、科学有效审判管理的集成效应,不断释放办案潜能。2018年以来,河南法院审判质效稳步提升,审结的知产案件增长了1.63倍,平均审限缩减60%,已成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最短的省份之一,知产争端解决优选地的地位持续巩固。
二、全省法院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做法成效
全省法院牢记“国之大者”“省之要者”,坚持立足本职、放眼全局,联合省检察院出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着力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司法力量。
(一)坚持重点保护,守护创新主体核心利益
一是重视高新技术成果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主要手段,关系企业经营发展,甚至关系企业生死存亡。全省法院坚持以保护创新为使命,聚焦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成果,加大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能装备、5G等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司法保护力度,公正合理确定权利保护边界,依法保障创新创造空间,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可预期的规则指引。在深圳市盛利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精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针对被告主观上存在明显侵权故意的情形,法院在查明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及金额的基础上,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基数,并适用二倍赔偿基数进行判赔。在“专精特新”企业巩义市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许昌远方工贸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针对被告故意遮挡他人设备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拍摄投标专题片的情形,法院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5万元。
二是强化商业标识权益保护。依法严惩商标攀附、仿冒搭车等侵权违法行为,加大对驰名商标、知名品牌、老字号的保护力度,坚决制止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使用秩序行为。审结侵害“宇通”“好想你”“双汇”“花花牛”“莲花味精”“卫龙”等一批省内知名品牌和“三一”“云南白药”“江中”“农夫山泉”“绿地”“飞科”“宝岛”“茅台”“五粮液”等全国知名商标侵权案件,制裁傍名牌、蹭知名度的不正当行为。新乡中院、焦作中院对驰名商标“宇通”进行跨类保护,判决两地宇通驾校构成商标侵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宇通客车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顺应国家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时代和法治要求,发挥司法智慧守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的使用、非遗公私权利边界等法律和实践难题,积极探索司法保护的路径,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意识、传承动力和创新创造活力。受理首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洛阳正骨”(平乐郭氏正骨)维权案,省法院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私权利边界,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国家所有,非遗项目的传承人以及保护单位可以就项目相关的商标、字号以及传承过程中产生新的智力成果等主张权利,认定故意攀附知名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侵权者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5万元。
三是突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种子是粮食的“芯片”。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乡村振兴。河南是粮食大省,也是种源大省,近年来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连年位居全国首位。河南法院把“扛稳粮食安全这个重任”放在突出位置,依法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降低育种者维权难度,从严惩处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危害种质资源等妨害种业安全犯罪,保障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和粮食安全,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继2020年、2021年分别有3个案例入选全国法院第一、二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后,2022年再次有4个案例入选全国法院第三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五大案例。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平顶山某果苗培育基地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入选农业农村部评选的2022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在“鲁丽”苹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根据郑果红生态农业公司持有的“鲁丽”苹果树没有合法来源,其种植的动机是获取商业利益,认定其种植行为构成侵权,降低了无性繁殖品种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扶沟县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领域首例刑事自诉案件,支持权利人提出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史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24300元,没收违法所得8100元,并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47101.5元。
四是注重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妥善审理涉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注重加强中医药古方、中药商业秘密、道地药材标志、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推动完善涉及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在河南康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开封康诺药业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明确药品研发中的风险负担原则,判决发现药品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而未及时向研发企业反馈的生产企业,对药品研发企业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推动生产企业、研发企业善意履行义务、降低研发风险。针对南阳艾草行业、焦作怀药行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多发易发状况,建立专家联络平台,定期组织行政部门、科研机构、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就中医药领域保护难题互动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是加强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加强著作权诉讼维权模式问题研究,妥善审理涉及视频创作、软件开发、动漫游戏、盲盒产品等著作权纠纷案件,探索确立保护规则,规范、引导、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大量印制盗版教科书、教辅等非法出版物的被告人杨某,南阳中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故意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编制《剑侠情缘网络版叁》官方游戏“小嘴”外挂程序的被告人王某某,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六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和破坏市场竞争规则行为,守好创新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和“安身立命之本”,维护统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陈某某、郑州凌越磨具有限公司、赵某某与郑州安信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中,陈某某在安信公司工作期间,成立其他公司,并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诱导安信公司的客户与自己公司进行交易,获利696214.3元,郑州中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按照获利金额的两倍实行惩罚性赔偿,判决其赔偿安信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392428.6元。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在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曹某某、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一案中,曹某某取得美团外卖区域经营权之后,要求入网商户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入网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的商家提高抽佣比率,利用后台技术手段缩短配送半径距离,致使入网商家在用餐高峰期接不到订单,扰乱了公平、有序、开放、包容的网络竞争秩序,许昌中院在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该经营者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区域、持续时间、范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赔偿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用司法手段消除市场封锁,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活力和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坚持严格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一是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坚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判赔数额。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全面考虑知识产权类型、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获利以及地域经济差别等因素,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创新程度、创造性贡献相适应。对于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侵权为业等行为,予以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和代价,让创新创造者劳有所得,让诚实守信者安心经营,让侵权违法者付出代价。在“郑麦113”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郑州中院以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再次侵权的赔偿数额确定损害赔偿,有效遏制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在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针对被告恶意使用被诉商标且在被诉商标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使用的情形,漯河中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0万元。
二是强化对刑事犯罪的威慑力度。重拳打击假冒知名商标,生产、销售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领域犯罪分子,对主犯、累犯从严惩治,依法减少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在陈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濮阳中院分别判决三名被告人五年零六个月、四年零十个月等刑罚,合计判处罚金3500余万元,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在高某某、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平顶山中院对故意擦掉低价钢板商标标识、张贴舞阳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后高价卖出的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三是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共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2件。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体制机制优势,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在调查取证、证据审查、责任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相统一。
(三)坚持快速保护,增强权利救济效果
一是强力推进信息技术应用。根据知产案件跨地域案件多、标的额小等特点,依托智慧法院系统,为当事人提供远程立案、在线开庭、网上质证、集约送达、卷宗电子移送等诉讼服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诉讼的便捷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全省法院网上立案率达98.1%,网上缴费率占一审民事行政知产案件的89.2%以上,电子送达率90.4%,案均节约送达时间9.5天,实现了疫情期间诉讼服务“不打烊”、司法办案“不停摆”,提高了侵权救济时效和权利保护效果,降低了权利人维权成本。
二是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选聘以全国著名农业专家张新友院士为代表的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83人,辅助判断疑难复杂专业技术问题,弥补法官知识短板,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技术类案件办案时间平均缩短60天,当事人诉讼成本平均减少4.5万元。在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河南永丰化工有限公司、宿迁海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等16件案件中,邀请技术调查官通过研读涉案发明专利、认真研究原告相关技术方案、询问被告涉案发明的设想、技术来源、实施方式等问题,找准双方争议的技术要点,确定关键技术问题,促使案件高效审结。《法治日报》以《技术调查官有效缓解法官技术焦虑》为题进行专题报道。
三是强化案件繁简分流。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简案快审、普案标审、繁案精审,对疑难复杂新领域新类型案件,潜心研究、细致说理,作出指引性裁判;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小商户侵害商标权等类型化、商业化维权案件,实行首案标审、余案参审,合理简化裁判文书撰写;积极探索类型化快审、独任制审判、要素式裁判、示范性判决等制度。全省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47.33天,二审平均审理周期为50.38天,同比分别缩短7.4天、0.56天。
四是准确适用证据规则。支持当事人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区块链技术等收集、固定证据,对权利人确实无法取得侵权证据的,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妨碍推定、文书提供命令等规则,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权利人取证难等问题。全省三级法院依法支持当事人提出的保全证据、出具调查令等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1200余份,准予比例95%,为证据固定和技术事实查明提供有力保障。在“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郑州中院结合玉米遗传规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运用事实推定认定被诉杂交玉米种与授权品种的亲子关系,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有利保护。
(四)坚持平等保护,优化创新营商环境
一是坚持各类主体一视同仁。秉持对各类当事人一视同仁的理念,坚持本土与外地企业、大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国有与私营企业一体保护,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Tekla Structures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中,针对被告采取断电等方式阻止证据保全,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情况,郑州中院决定对被告罚款10万元,并判决赔偿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 Solutions Corporation)经济损失1023120元。在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与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作为纠纷所涉当事人,亲历了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等过程,隐瞒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重要事实,郑州中院以虚假陈述为由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并全额支持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赔偿请求。在郑州吉祥搬家有限公司与上海吉祥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郑州中院认定上海吉祥航空物流有限公司构成反向混淆,赔偿郑州吉祥搬家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二是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冲突。坚持权利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并重,建立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在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同时,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可预期性。对采取诉讼外包、针对销售类小微企业、小商店大量起诉的商业维权案件,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既引导溯源维权,又保护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保护市场主体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审理侵害“花花牛”“双汇”“乡巴佬”等侵害商标权系列案件中,对小商户判处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的赔偿金,促使其诚信经营;而对主观恶意较大的侵权产品生产商、大经销商,最高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实现了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
三是合理划定保护权利边界。准确把握依法维权与滥用权利的界限,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明晰规则、划清底线、树立导向。在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周某商业诋毁纠纷案中,郑州中院深入解析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认定投标人滥用诉权、恶意举报导致竞争对手流标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决立即停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220万元。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商标共存纠纷,加大对实体权利基础的审查,合理平衡各方利益,防止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发生,引领正确价值导向。在“嗨吃家”商标权纠纷案中,省法院指出,“嗨吃家”系众多企业共同打造的品牌,承载着相关实体企业的商誉和利益,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成立后,通过受让等方式取得“嗨吃”系列商标,多数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其诉请独享对“嗨吃家”商标的专用权,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新郑健康人大药房诉方城大参林健康人大药房商标纠纷案中,省法院准确界定“原使用范围”概念,保护善意使用人的在先权利,同时对超出原使用范围的新开设分店,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予以适当赔偿。
(五)坚持协同保护,提升多元共治效能
一是坚持上下协同,挖掘内部潜力。紧跟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部署,下沉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经最高法院批复同意,将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非技术类知产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管辖权下放到基层法院,各地市均有1-2家基层法院可以受理500万元以下的知产民事、行政案件,在全省形成“1+1+17+19”(省法院+郑州知识产权法庭+17家中院+19家基层法院)的三级法院联动保护“一盘棋”格局。加强专业化建设,在集中管辖基础上,三级法院根据受理案件数量实行由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及审判人员审理,用专业化支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是强化左右协同,延伸保护链条。会同省检察院推出8个方面20项措施,从强化重点领域成果协同保护、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加强人才交流培训、深化研究合作等方面作出安排。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中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全省18个地市均明确1-2家法院、检察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仍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实现审判“终端”、审查起诉“中端”、侦查“前端”无缝隙对接,民事、行政司法与刑事司法全覆盖保护。加强与知战联成员单位沟通协调,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机衔接,成功办理了郑州市某印务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等一批重大有影响案件。在“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郑州中院将未经审定推广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实现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梳理分析公证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公证取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规范公证取证行为的司法建议,省司法厅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强化院校合作,加强对前沿问题调研,与河南师范大学共同中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数字国家”视域下区块链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应用规范性研究》顺利结项。
三是实现内外协同,凝聚解纷合力。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在省法院与省市场监管局建立固定协作机制的基础上,12家中院与当地市场监管局强化诉调对接,推动诉源治理落地落实,南阳市高新区法院在辖区中关村科技园设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办公室;洛阳老城区法院成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2022年调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73件,调撤率71.5%;信阳中院联合信阳市场监管局制定信息共享实施方案,对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经营异常”标注。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仲裁委、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协调联络,将涉卡拉OK、图片及部分商业维权类案件交由省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娱乐业协会及其他组织调解,一大批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在诉前。
(六)坚持延伸保护,营造尊重创新浓厚氛围
一是开展“知产保护进企业”活动。认真落实省委“万人助万企”决策部署,三级法院干警深入宇通、双汇、蜜雪冰城、UU跑腿等知名企业,实地调研新动态、新模式、新技术,了解司法保护需求,帮助解决知产司法保护难题。济源中院建立“在线联企”微信群,通过“法官进企”与“在线联企”微信群双渠道,为市场主体提供“菜单式”服务,受到企业的普遍欢迎。
二是重视典型案例宣传。牢固树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理念,精心培育、宣传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例。《涉知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作虚假陈述被罚款10万元》被人民日报客户端、法治日报等国家级媒体转载。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成效,让版权意识、品牌观念、专利思维逐步深入人心。配合最高法院拍摄“上天入地的知识产权”系列直播《土地里的秘密宝藏》,170余万网友观看。
三是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开展“邀请群众旁听庭审”活动,对社会关注高、影响力大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开展庭审视频直播,公开开庭审理的漯河浩天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郑州大学等4个高校200余名师生在线旁听,7万多名网友通过中原盾等公众号观看。郑州中院在中原科技城、高新区自贸区(郑州片区)等地开展巡回审判,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20场次,助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观念和法治社会风尚。
结 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河南法院将坚持以改革思维破解难题、以创新方式保护创新,不断完善诉讼机制,积极利用现代科技赋能增效,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着力为河南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十件典型案例
一、陈某申、钱某城、王某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刑终378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9年8月至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申、钱某城伙同他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区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招揽联系客户,采取快递邮寄的方式,向河南省濮阳市等全国多地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注册商标的鞋子,销售金额共计34259724.75元。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冉从陈某申、钱某城等人处购进总金额共计950067元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注册商标的鞋子,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招揽联系客户,向河南省濮阳市等全国多地进行销售。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申、钱某城、王某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判处钱某城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20万元;判处王某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申、钱某城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于牟利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经济上有力惩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依法适用罚金刑,判处累计3000多万元的高额罚金,提高犯罪成本,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惩处知识产权犯罪,依法保护创新的裁判导向。
二、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与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2021)豫01司惩19号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39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新公司)是自动液压仰拱栈桥台车及其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五新公司发现,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承建的、位于浙江省东阳市的金甬铁路尚武村隧道工程,使用的栈桥设备由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众公司)制造、销售,该栈桥设备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腾众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为进一步查明侵权事实,一审法院询问腾众公司是否曾向中铁公司提供被诉侵权设备等,腾众公司回复称“并未签订协议和提供某栈桥设备等”。为查明该回复内容是否属实,法院开具调查令委托五新公司律师进行调查。经查证,并结合现场勘验情况,确认腾众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证实腾众公司作了虚假陈述。基于此,对其进行司法惩戒,罚款10万元。同时,经过技术比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1、3、5、9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侵权,判决腾众公司赔偿权利人30万元。
典型意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由于侵权行为手段隐蔽、涉及技术因素强等因素导致权利人取证困难,以及获得判赔数额可预见性不强。侵权行为人的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权利人合法权利,也对国家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造成不利影响,本案对侵权人进行司法惩戒的同时,全额支持权利人诉请判赔金额,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该案是人民法院着力破解“举证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典型案例。
三、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丰硕种业有限公司、滑县老庙袁小寨化肥门市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郑麦136品种权人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益麦公司)经授权取得在郑麦136审定区域内独家享有郑麦136种子生产、加工、销售及维权打假的权利。帝益麦公司通过证据公证保全方式在滑县老庙袁小寨化肥门市部(以下简称老庙门市部)购买了三袋小麦种子,种子包装袋印有“国审阳光818、品种审定编号:国审麦2014012,品种权保护号:CNA012475E、河南丰硕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硕公司)”等字样。经鉴定检测样品与对照样品郑麦136判定为疑同品种。帝益麦公司认为老庙门市部、丰硕公司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帝益麦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附图照片显示的外包装上印制的丰硕公司主体信息、品种审定编号、小麦品种名等相关信息,与丰硕公司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信息一致。且经鉴定,待测样品判定为疑同品种。最终,法院判定侵权成立,丰硕公司赔偿帝益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20万元,老庙门市部赔偿1万元。
典型意义:河南是农业大省,也是育种大省。种子是农业生产中特殊的、不可替代、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小麦新品种的研发、育种、销售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审理好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对于规范种子行业经营秩序,推进育种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氛围,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助力农业强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湖北郭维淮公司与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郑州百年郭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知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中医正骨疗法(平乐郭氏正骨法)”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起源于嘉庆年间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郭灿若系平乐郭氏正骨第五代传人,其子郭维淮系第六代传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郭维淮之女郭某锦、郭某幸亦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湖北郭维淮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医疗科技技术研发等。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以及郭某锦和郭某幸等人,委托其后人郭某宜以及湖北郭维淮公司全权处理有关平乐郭氏正骨相关知识产权事宜。湖北郭维淮公司于2016至2018年期间,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外科敷料等)、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敷药用器具等)、第41类(教育、培训等)项目上相继注册了“郭灿若”、“郭维淮”、“平乐郭氏正骨”等13枚商标。
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与郑州百年郭氏公司均主要经营医疗器械、中药材销售等。二公司在各自微信公众号和企业网站上宣传“平乐郭氏正骨法”的历史渊源、项目传承人及荣誉,并在全国范围招商加盟百余家。湖北郭维淮公司主张上述行为足以引起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经营范围与湖北郭维淮公司经营范围及注册商标“郭灿若”核定的商品服务项目相近,成立时间晚于商标注册时间,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作为从事医药相关服务的企业,并未清晰释明其对“平乐郭氏正骨法”的传承渊源或习承“郭灿若”,应当对注册商标“郭灿若”合理避让,但却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在经营中多次使用“郭灿若”文字进行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双方提供的服务产生误认,或以为其与湖北郭维淮公司存在特殊联系,主观上存在故意攀附“郭灿若”商标的故意,客观上侵害了湖北郭维淮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赔偿湖北郭维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5万元。
典型意义:当前司法实践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的使用以及非遗公私权利的边界问题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指引。本案通过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国家所有,但非遗项目的传承人以及保护单位可以就项目相关的商标、字号、外观设计、以及传承过程中产生新的智力成果等主张知识产权权利。本案的处理体现出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天独厚的优势,有利于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意识、传承动力和创新创造活力,顺应了国家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时代要求和法治要求。
五、郑州安信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蒙、郑州凌越磨具有限公司、赵某博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终69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陈某蒙2014年入职郑州安信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任职外贸销售员。安信公司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进行了保密条款的约定。2021年1月6日,郑州凌越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越公司)成立,赵某博系法定代表人、股东,另一股东刘某灵系陈某蒙母亲。而赵某博与陈某蒙系夫妻关系。2022年3月,安信公司发现陈某蒙通过公司分配给其使用的企业邮箱,以“凌越是安信公司去年新成立的一家出口公司,凌越和安信是同一家工厂,有着同样的老板,同样的产品”等借口诱导属于安信公司的涉案客户与凌越公司进行交易。
经查,凌越公司自2021年成立至2022年3月与安信公司的交易客户及潜在客户发生了多次交易,其中销售获利为273260.59元,运费获利17882.78元,退税获利405070.93元,以上获利共计696214.3元。安信公司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以陈某蒙、凌越公司、赵某博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蒙、凌越公司、赵某博商业秘密侵权成立,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适用获利金额两倍的惩罚性赔偿,赔偿安信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392428.6(696214.3×2)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客户信息系公知信息与交易内容等深度信息结合所形成的信息集合,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属于商业秘密。而陈某蒙、凌越公司等以侵权为业、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时间长、获利较大,因此本案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对于震慑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六、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曹某洋、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0知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终604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9年1月份,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外卖总部)签订了《美团外卖合作协议》,取得美团外卖在河南省鄢陵县的代理权。后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把经营权承包给了曹某洋。2019年4月,曹某洋冒充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利用美团外卖的市场占有率及优势地位,要求入网商户签订“独家协议”,约定“本商店只与美团外卖合作,不与饿了么(运营者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百度合作”。2019年6月,曹某洋要求新入网商家在签订协议时抽佣比率全部按23%签订,在日常经营中实际按20%收取。在日常运营管理中,一旦发现签约商家同时入驻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即要求入网商家关闭或者退出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或者提高抽佣比率,按23%的比率收取平台服务费。曹某洋还利用美团外卖后台技术手段缩短同时入驻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商家的配送半径距离,致使入网商家在用餐高峰期接不到订单。截止有关部门查获之日非法经营额342136.86元,其中对上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的32家入网商家提高了抽佣比率。接到投诉后,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曹某洋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曹某洋采取签订独家协议、要求入网商户退出其他外卖平台、用技术手段阻碍商户与竞争对手交易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损害了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当权益、商户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区域、持续时间、范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合理支出费用等因素,酌定曹某洋赔偿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外卖网络服务平台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及优势地位的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迫使商户“二选一”的违规行为备受关注。本案中,曹某洋为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综合运用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同时入驻其他外卖平台的商家实行带有惩罚性质的收费比率,甚至采取技术手段缩短配送距离等方式,锁定外卖商户,排挤竞争对手,剥夺了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有序、开放、包容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扭曲了竞争效果。法院在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该经营者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涉案因素,判决该经营者给予民事赔偿,对规范外卖网络服务平台竞争秩序、引导良性竞争具有示范意义。
七、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周某商业诋毁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周某,原河南大建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大建公司)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河南大建公司〕项目经理。离职后,以其他公司身份参与襄阳绕城高速公路南段工程项目的招标。
2019年3月6日,襄阳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向中交大建公司下达了施工任务,并拟推荐中交大建公司为中标单位。2019年3月、4月,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隧桥公司)分别向襄阳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等七家项目部等提交《紧急调查投诉函》《行业调查报告》称:中交大建公司是一家刚成立的皮包公司,主要股东河南大建公司多次做砸项目,严重失信,资不抵债,目前已被多个项目客户及银行起诉。且中交大建公司存在多种侵犯中隧桥公司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已被起诉等。因项目部多次收到中隧桥公司提交的举报材料,决定对该招标作流标处理。
2019年4月26日,河南大建公司与中交大建公司向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立案后,民警对襄阳路段项目部刘某龙进行询问,其称项目部原确定中交大建公司中标,如果没有中隧桥公司的频繁投诉,公司会下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
另查明,中隧桥公司自2019年1月至7月期间,以中交大建公司为单独或共同被告先后在西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12起侵害发明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均以撤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结案。基于此,中交大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中隧桥公司、周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公路》等杂志、媒体上向中交大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中隧桥公司赔偿8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中隧桥公司立即停止编造、传播中交大建公司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220万元。中隧桥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投标人滥用诉权、恶意举报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分析商业诋毁行为构成要件中,深度解析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阐释确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损害结果的考量因素。通过司法裁判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引导社会价值,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八、天宝解决方案公司与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11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2022)豫01司惩27号决定书〕
案情摘要:天宝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系芬兰法人)是“TeklaStructures”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主要应用于钢结构工程设计。二建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6日,是一家主要从事金属结构制造、销售、建设工程设计的公司。
天宝公司发现,二建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复制、使用“TeklaStructures”软件,于2022年7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二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785000元。诉讼中,天宝公司申请法院对二建公司使用的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在审查后,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在证据保全过程中,二建公司采取断电等方式,阻碍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建公司采取断电等方式阻止证据保全,构成对司法活动的妨碍,决定对二建公司罚款10万元。同时,在案件实体方面,因二建公司构成侵权,最终判决二建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天宝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23120元。
典型意义: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被诉计算机软件通常储存在侵权人计算机内,权利人难以取得。诉讼前或诉讼中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已成为常态,而被申请人为了掩盖证据,经常出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务的情况。本案中人民法院针对被申请人所实施的阻碍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确定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坚持平等保护的决心,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九、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权属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花牛集团)系河南域内知名乳企,“花花牛”字号以及在先注册的含有“花花牛”字样的商标至今已经持续使用二十余年,具有较高知名度。河南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牛公司)等四公司利用其在后注册的商标,无效了花花牛集团多枚新标识在“牛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并生产多款名称中含有“花花牛”字样的乳饮料,且在产品上同时印制其自有的注册商标及花花牛集团的近似标识。郑牛公司是其余三家公司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花花牛集团诉称郑牛公司等四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四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郑牛公司等四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是对其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郑牛公司等四公司行为侵犯花花牛集团商标专用权,且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赔偿花花牛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00万元。双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花花牛集团核定使用商品系相同或类似商品,被诉侵权标识与花花牛集团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位于产品显著位置,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此外,被诉侵权标识改变了郑牛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应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因此,郑牛公司等四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花花牛集团的商标专用权,且四公司间存在高度关联,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花花牛集团系河南境内知名乳企,其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经过长期市场经营与宣传,在乳制品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郑牛公司等四公司在乳酸菌饮料、乳酸菌饮品等多款产品上附加在先注册商标的近似标识,意图达到混淆商品来源,攀附在先注册商标商誉的目的,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该案着眼当事人双方诉讼纠葛多年的实际情况,坚持来源混淆的判定标准,对共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准确识别和打击,防止被诉侵权人反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该案对审理隐蔽式商标侵权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亦体现了打击商标侵权对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竞争秩序的内在价值。
十、杨某、陈某侵犯著作权罪案〔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豫139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3刑终741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南阳市淅川县上集镇其经营的印刷厂大量印制《建设类》《消防类》《税务师类》《考研类》等盗版书籍,并销售给郭某梁、郭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对被告人杨某相关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进行统计,2018年至2021年9月,杨某共收取郭某梁、郭某书款金额3443730元。2019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杨某印刷盗版书籍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刻板帮助,并获利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杨某经营的印刷厂及仓库内查获印刷书籍26086本、书籍半成品146捆、印刷设备18套、铜版纸、印刷纸、叉车等作案工具。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所扣押书籍均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依法上交国库;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一审宣判后,杨某、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各级版权管理、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合力打击下,把一条集制作、销售为一体的侵权盗版利益链条成功铲除,量刑上,本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又判处了高额罚金,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极大威慑了侵权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