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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法院:“欠条非自愿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证据支持

  发布时间:2023-04-18 16:46:44


基本案情:

被告某某承包了被告的装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宋某某雇请原告进行砌墙工程,工程完工后,经过清算欠原告12万元工程款未付被告无钱向宋某某支付工程款被告承诺宋某某欠原告的工程款90855元由其向原告分期偿还并在2021年11月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5万元,在2022年3月31日前还款40855元。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90855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张某在诉讼中抗辩,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双方所代表的公司签订过租赁合同;欠条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出具的,不是同意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交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加以印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欠条上签名时存在胁迫情形,故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欠条确认欠款人为张,并约定了还款时间,表明承担债务主体为张某。张在欠条中作出了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其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款义务,其未款构成违约,故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张支付908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张逾期付款必然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院按照逾期时(2022年1月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支持自2022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对原告主张被告宋某某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张和被告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或者其二人所在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原告无关,相关当事人可在收集证据后另行解决。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工程款908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08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白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字并捺印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字并捺印,同时被告手中还有该欠条的复印件,证明被告对此完全知情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告在法庭上抗辩该签名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故法院不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此案例提醒大家,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要谨慎签名,不要随意向他人出具欠条、借条,也不要随意在他人的借条、欠条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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