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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法院:出租房内夜半起火,房东租客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3-04-10 10:05:33


闲房出租,增加收入租房仓储,便利经营本应祥和的租赁关系却因一场大火对簿公堂且看邓州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租赁房屋起火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有闲置楼房一座王某经营百货,仓储受限二人一拍即合王某租下上述房屋用于存储副食、烟酒、火纸等货物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好景不长某夜凌晨房屋突然起火因室内储存大量货物火势迅速蔓延经消防救援事故造成房屋、货物受损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等因素不能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双方为此各执一词事发后,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房屋损失及鉴定费用近6万元

诉辩双方

原告诉称:被告方可能用大功率电器且利用出租房储存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被告辩称:租赁房屋仅用于存储货物未曾增设大功率电器是原告出租房屋时没有检测维修、更换线路线路年久老化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

经邓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租赁方把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的普通居住用房当作仓储使用且储存大量烟酒、火纸等

易燃易爆物品致使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是造成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另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未对房屋的检查维护义务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告作为出租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遂依法判决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责任由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及鉴定费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消防事关千万家平安和谐靠大家

作为房东在租房子给承租人前必须对出租房屋内的安全设施进行检修为避免纠纷应签订租房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作为租客要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储藏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时应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选择专门的仓储使用即使选不到专门的仓储也要在仓储及居住混同的场所设置消防设施以备在发生紧急事故时第一时间可立即使用避免生命危险及减少财产损失

 治火患于未发才是人间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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