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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法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为何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23-04-03 11:38:39


土地是农民朋友的命根子土地纠纷的妥善化解事关农村稳定,社会和谐

基本案情2013年,邓州某公司承包邓州某乡镇集体土地400余亩2022年,南阳某公司经协商与邓州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邓州某公司400余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年并由邓州某公司征得村民、村小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但邓州某公司并未依约定办理上述事项

合同签订后南阳某公司信心满满储备十余万元农业生产物资准备大展拳脚不料还未正式耕种却被他人抢先播种南阳某公司多次向村镇、辖区派出所求助无果遂向邓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经张村法庭法官何平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经过承包方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而南阳某公司与邓州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上述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确认南阳某公司与邓州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并由邓州某公司支付南阳某公司地租款及损失40余万元

法官提醒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签订书面协议的同时要注意征得原承包人的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向本村集体以外的人员流转时更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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