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身为子女,应念及父母的哺乳之情、养育之恩,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静心、舒心、安心的安享晚年,不能因矛盾纠纷将老人置之不理。近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小店人民法庭承办法官经过释法明理,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二原告育有一女三子,在缺衣少吃,经济拮据,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现子女均已成家立户,两位老人年近八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但部分子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本次诉讼前二原告曾在村委会的组织协调下与子女达成赡养方案,但仍未履行。无奈,只得诉诸法律,与子女对簿公堂,要求判决四个子女共同照顾,并支付赡养费。
承办法官闫雪办理该案时,从既能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使其老有所依,安度晚年,又能有效的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睦,同时还能对子女起到了教育警示的角度考虑,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人耐心倾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并与四个子女分别进行谈话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将法律责任、父母恩情、家庭和谐等方面融入到调解工作中。经过承办法官长达两天释法明理,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模式,引导各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子女们均表示:今后一定会善待老人,奉养双亲。
原告收到调解书后,非常激动,表示非常感谢闫法官一次次的组织调解,劝说子女,化解了与子女之间的矛盾,使他们的养老得到了保障。
“父母者,人之本也。”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是每个家庭成员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法情共融,通过调解化解了老人与子女的心结,最终修补了亲情裂缝,弘扬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树立了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扶助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既违背公序良俗,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相违背。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要求子女要履行赡养义务,拒绝赡养老人,于理不合、于法不容,作为子女不仅要在物质上供养、生活中照顾老人,还应在精神上关心、慰藉老人。彼此包容、理解是维系家庭和睦的重要因素,也是树立良好家风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家庭建设有利于家庭美满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