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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女方患病为由拒绝结婚,彩礼金退不退? | 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3-03-06 16:09:36


       返还彩礼金问题作为近年来的司法实务中的争议焦点之一,磨街法庭在受理李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迅速安排调解员对接了解案件情况。
       去年农历5月,李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刘某,刘某患有相关疾病,因此在交往、订婚前刘某将情况提前如实告知李某及其家人。
       后李某自愿与刘某在农历5月举行订婚仪式,李某按当地习俗给付刘某彩礼金36000元。但两个月后,李某又以刘某患病原因为由,单方与刘某分手,并要求刘某返还彩礼金,诉至法院。
       了解情况后,法庭通过情、理、法多方面入手进行调解,考虑到刘某已提前如实将自身情况告知李某及其家人,但李某又以刘某患病为由反悔,法庭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考虑到李某与刘某未登记结婚,磨街法庭本着消除矛盾互不影响的目的进行调解。经过大量背对背调解工作,结合刘某已返还物品情况,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刘某一次性返还李某彩礼金30000元,并当天清结完毕。

       法庭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约是对婚姻的预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一致意思表示。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彩礼的原因是基于婚约的存在。随着婚约的解除,彩礼存在的原因归于消灭,接受人在婚约解除后应当将彩礼返还给付人,但同时也要结合本地习俗、解除婚约的原由、是否办理婚姻登记、是否共同生活等多方面角度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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