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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农!预收49户农民36万元花生款不还被判六年

  发布时间:2023-02-27 08:52:56


用高价收购农户的农产品后再低价出售的伎俩,骗取农民信任。之后,预收了49户农民36万元花生款不予归还。日前,修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7月,被告人赵某因家中投资开办钢琴辅导班、生孩子等在外欠债。在得知蔬菜批发商李等人处可以赊账后,赵某就谋划他人货物,变现后清偿银行及信用卡贷款。20217月至20224月,被告人赵某分别从李、任等人处以正常市场价格购入蔬菜、鸡蛋、花生米等农产品,为快速变现,赵某虚构自己有低价进购农产品渠道,以低于进货价10-40%的形式在修武县周边村庄售卖,吸引村民争先购买。货款到手后,赵某将这些用于偿还贷款、支付部分货款、家庭消费等。20224月份,被告赵某因持续低价出售货物已欠下越来越多的外债等人拒绝向其赊账在明知李等人不再向其赊账的情况下,仍疯狂取49户村民花生米预付款共计36万余元。村民向其索要货物时,被告人赵某则以母亲有病、货物被堵高速、与厂家打官司等为由推托不还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到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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