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赵某借款2万元,后经赵某多次催要无果,赵某将王某起诉至临颍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王某2万元一分未还。2020年1月13日,赵某向临颍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王某一直以没能力还款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干警随后查询王某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经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王某是某企业职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退休金,本院依法对退休金进行强制执行,在2022年8月4日把该案件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