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上午,项城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燕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被告人范某某系安徽省临泉县人,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大量购进病死猪母猪进行腌制加工后冒充牛肉进行销售,范某某明知上述情形,仍低价收购未经检疫病、死猪后,向刘某某出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销售病死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范某某明知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大量购进病死猪母猪进行腌制加工后冒充牛肉进行销售,仍低价收购未经检疫病、死猪后,向刘某某出售,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使不特定人健康处于危险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进行举证、质证,被告人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87000元。七人制大合议庭经合议后,决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