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高法督(2022)122号
办理结果:B
尊敬的丁云霄委员: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收到您“关于提高刑事二审开庭率的提案”后,我院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了进一步细化刑事二审应当开庭案件的条件和范围,适当赋予控辩双方的选择权,以及严格控制二审发回率等意见很有针对性,对我们下一步改进工作大有裨益。
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从立法上明确了刑事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全省法院为提升刑事二审开庭率,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省法院向各中院提出扩大二审开庭范围的工作要求。2021年3月我院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中院以保障死缓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为契机,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获得支持和配合,保证检察员按时出庭,确保被告人准时提押到庭,并逐步扩大其他二审案件的开庭范围。二是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为推动解决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及办案期限问题,省法院多次与省检察院进行座谈会商,针对案卷移送、阅卷期限、排期开庭等事项形成共识,明确要求2021年3月1日以后受理的死缓二审案件应一律开庭审理。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全省法院积极与财政、公安部门沟通协调,有效解决视频提讯室专用场地、建设经费、设备软件兼容等问题,在全省126个看守所全部建成法院专用视频提讯室。2021年,省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40余件二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在切实提升二审开庭率方面作出了表率。
从全省刑事二审案件情况来看,抗诉案件及死刑、死缓二审案件能够做到全部开庭,但是其他上诉案件的开庭率仍然偏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开庭审理既有案件实际需要的客观因素,也有办案法官片面追求效率的主观因素。实践中,如果刑事上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仅仅针对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异议,或者对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根据, 不足以影响定罪量刑,通过讯问被告人, 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等诉讼行为能够保证案件质量的,
办案法官为提高办案效率,通常选择不开庭审理。
第二,检察机关办案资源有限,对二审开庭积极性不高。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员不出庭,庭审就无法进行,但是与民事二审案件的当事人相比,刑事二审案件是否开庭与检察机关的利害关系不大;同时,全省检察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如果二审刑事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必然会增加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
第三,新冠疫情的持续存在,影响了二审开庭率的提高。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后,全省各地的看守所时常因疫情防控要求关闭线下提讯业务,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后期各地看守所虽然建成了线上提讯系统,但无法同时满足公安、检察和一二审法院办案需要,尤其不能保证有多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开庭需要。各地法院通常优先保证一审案件和死刑、死缓、抗诉二审案件的开庭需要,实质上挤占了其他二审案件的庭审资源,个别地市的二审开庭率较疫情之前下降了近10%。
虽然全省法院刑事二审案件的开庭率总体上有所提高,但在短期内大幅度提升二审开庭率尚有一定难度,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正如您指出的不开庭审理案件范围不够明确、没有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等问题在实践中还很突出。对此,我们将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予以解决。
一是明确二审合议庭是决定是否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主体。一方面,判断是否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主体确定为合议庭,而不是承办法官个人,与作出最终裁判结果的审判组织相统一;另一方面,明确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合议庭对于是否开庭的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充分释明。
二是提高法官对于二审开庭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二审法官开庭审案的积极性,促使法官坚决贯彻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的理念。进一步提升法官开庭审案的能力,以二审开庭审判的程序公正,保障裁判的实体公正。
三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配合。指导各中院强化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对于是否开庭的决定程序,引入检察监督机制,积极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断提高参与二审庭审的能力,切实提高开庭的质量和效果。加强与公安看守所的沟通协调,在遵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的同时,确保二审案件能够获得充分的视频庭审资源。
四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辩护工作。律师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在二审是否开庭的程序选择上,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为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留足合理的庭前准备时间,提供便利的履职条件,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要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五是严格控制二审案件的发回率。充分发挥二审庭审功能,确保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充分发挥二审纠错的作用和价值,避免不必要的发回重审和程序空转,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公正高效树立司法权威。
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期待您继续关注河南法院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