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高法督(2022)109号
办理结果:A
尊敬的闫斌委员: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政协十二届第五次会议期间提出“运用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方式解决因司法不公导致错判引发的涉诉信访”的提案,您在提案中指出,司法不公导致错判的案件如不及时处理,不仅增加信访人的物质、精神负担,还会影响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有违司法为民宗旨,同时您提出了建立健全首接负责机制、跟踪督办机制、问责机制等一些好的建议。我院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对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建议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涉诉信访工作是审判执行工作的晴雨表。通过对涉诉信访反映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纠正错误瑕疵案件、推动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提升,是涉诉信访制度的一项重要作用。近年来,全省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宗旨,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通过本院院长发现、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等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方式,对一批涉诉信访案件评查核查中发现的错误瑕疵进行了纠错和补正。在这一过程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涉诉信访的成因复杂,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案件涉及特定时期政策或者历史原因,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裁判,仍难以彻底解决案件背后的现实问题,如因企业破产改制、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纠纷;部分案件当事人自身诉讼能力不强,也没有委托律师等具备专业能力的诉讼代理人,导致未能充分收集证据、诉讼请求不准确、未能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等问题,尽管其诉讼请求本身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有效救济;部分案件反映出法院工作存在的不足,如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实质性化解争议的意识不到位、审判人员司法作风不够好等,尽管案件裁判结果正确,但欠缺说服力,无法令当事人胜败皆服、息诉罢访;还有个别案件确实存在多重救济程序均失效的情况,案件已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审查等多个程序,在信访案件评查中才发现确实存在错误或瑕疵。因此,您提出运用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方式解决因司法不公导致的错判,是十分必要的,也与我们当前信访工作中的认识和做法一致。
从法律规定看,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中都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本院院长发现、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等依职权启动再审与申请再审、申诉一样,都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方式。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其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确有错误”作出进一步解释,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依申请再审的条件予以明确规定,即列举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或未经质证、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13种情形,符合这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应该看到,法律对进入再审情形的列举十分全面,信访人以上述理由进行信访,其本人又拥有申请再审权利的,法院会第一时间告知其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行使诉讼权利。信访人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但以上述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这些理由也是我们信访案件评查、核查工作的重点审查内容。
我国依职权启动再审制度具有中国特色,在一审、二审、再审审查、申诉程序中均注重对事实问题的查明,体现了实事求是、公正至上的价值取向,具有制度优势。但不论运用何种方式,“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否则,依职权启动再审制度可能被滥用,成为事实上的“第三审”甚至“第四审”,导致纠纷久拖不决,大量社会矛盾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迅速化解,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同时,降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门槛,尽管能够暂时满足信访人的要求,但原审裁判结果正确的案件即使进入再审还会维持原裁判,不仅无法彻底解决信访问题,徒增各方诉累,还会影响生效裁判的权威性,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我们认为,依职权启动再审方式的运用,需要秉承实事求是、审慎精准的原则。您在提案中的各项建议,对我们的这项工作有很强的启发、指导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健全首接负责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理念,提升信访大厅的服务保障功能,畅通走访、信访、网访、电话访等信访渠道,理顺受理、办理流程,建立健全接访法官首接负责机制,让群众依法依规反映问题的途径更加便捷高效,切实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提升群众满意度。
二是完善跟踪督办机制,提高办理质量。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职责、程序、权限,化访为诉,繁简分流,分级办理,分类化解。针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实质性审查,对已穷尽诉讼程序的信访人提出反映原审确有错误的法律意见、提供新的证据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的,要认真评查核查,发现错案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发现瑕疵及时补正,信访部门全程进行跟踪督办,确保不推诿、不护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让群众感觉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三是建立督查问责机制,督促矛盾化解。着力推广枫桥经验,有效化解涉诉信访矛盾纠纷。督促责任法院、部门约见信访人,排查找准信访问题症结,针对性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对于漠视群众正当利益诉求,掩盖存在问题,有错不纠的责任人员,依规依纪问责。通过典型信访案例、事例,建立标尺,逐渐引导建立良性循环的法治信访工作体系。
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期待您继续关注河南法院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