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高法督(2022)113号
办理结果:A
尊敬的刘威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推进涉农民营龙头企业重组或破产重整”的提案已收悉。省法院对提案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省是农业大省、粮食大省,农产品生产加工产业是我省支柱产业之一,涉农民营龙头企业是其中的重要力量,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食品供应作出了积极贡献,并在带动区域产业发展、创造就业岗位、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成效显著。省委、省政府对涉农民营龙头企业发展高度重视,省委历年一号文件均对涉农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政策支持,楼阳生书记、王凯省长多次到三全、双汇、卫龙等涉农民营龙头企业考察调研。全省法院认真贯彻省委决策部署,将支持涉农企业破产重整作为人民法院“万人助万企”活动的重要内容,2020年以来帮助华英农业、大用实业、天丰面业、志元食品等28家涉农企业盘活脱困。
收到您的提案后,我们一是梳理了全省法院近年来涉农企业破产案件整体情况。2018-2021年,全省法院历年受理的涉农企业破产案件总体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且不乏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企业,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近年来涉农企业整体生产经营状况不佳、企业生存发展困难。二是结合重点涉农民营龙头企业破产案件,调研分析了涉农企业破产案件增多的原因,以更好地为政府决策、企业经营提供针对性建议。经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采取重资产、高杠杆的经营模式,成本高,抗风险能力差;2.扩张速度过快,资金链断裂;3.行业经营模式趋同,同质化竞争严重;4.新冠疫情导致出口严重萎缩、肉制品行业价格大幅下跌等客观因素。三是进一步加大了对涉农龙头企业重整案件的指导力度。要求有关法院对涉农龙头企业破产案件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必要时上下级法院共同研判,省法院对永达食品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众品食品重整思路研判、华英农业重整申请的受理及重整计划的执行等进行了具体指导和支持,保障了有关案件依法积极稳妥推进。
关于您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给予重整充足时间、学习外省市先进经验等具体建议,我们已经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落实:第一,加强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省法院先后会同省税务局以及省地方金融局、省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分别就破产案件中的涉税问题以及金融支持、信用修复等联合出台了具体操作性文件,有效破解了相关实践障碍;全省各中级法院也均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了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形成了工作合力。第二,关于重整期限的问题,一方面破产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重整期限过长将会损害债权人特别是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利益,基于依法办案、公正办案的原则,人民法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突破重整期限。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因重整期限不足导致部分有价值企业难以重整成功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省法院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预重整制度,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前指导债务人加大与主要债权人的沟通协调工作,有条件的可提前开展投资人招募、重整方案制定等工作,再引入重整程序中予以司法确认,有效提高了重整成功率,包括华英农业在内的多家大型企业通过预重整迅速重整成功。第三,积极学习外省市先进经验。省法院近年来先后邀请深圳、北京、南京、无锡、重庆等地法院破产审判业务专家与为我省法官、管理人授课辅导,并就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执转破”、预重整等工作向先进地区法院交流学习,有效促进我省相关工作的规范、提升。
虽然我们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但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府院联动机制不畅、重整案件质效不高、队伍能力不强等问题,导致我们的工作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期望和企业的需求。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在深化府院联动、规范案件办理、打击逃废债、提升破产法官和管理人能力作风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激发司法重整效能,为包括涉农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省法院将继续关注您的提案,不断改进和提升自身工作。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注、支持和帮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