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高法督(2022)108号
办理结果:A
尊敬的于文静代表: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提出“法院在涉及农业产业企业案件执行中立足企业实际争取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建议已收悉。您在建议中提出“一些法院的法官不调查被执行人企业的真实情况,只从法律规定本身出发,随意查封企业和相关担保人员的账户,给举步维艰的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困境”的问题,具有现实性,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背景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依法推进善意文明执行,具有重要意义。虽然与您沟通时您说问题已经解决,但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省法院胡道才院长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执行是法院依法强制民事诉讼义务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证胜诉一方当事人实现胜诉权的程序。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申报财产。强制执行时,可以对被执行人及其担保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通过处置程序将控制的财产变现后将案款发放给胜诉方,实现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否则难以平等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了不影响执行效果,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控措施时,一般不事先告知被执行人,以防止不诚信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如果因为在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之前向被执行人告知,或者因为其他不谨慎的执行行为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而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可能引发国家赔偿,执行人员也将被问责处理。
实践中,因为个别执行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良,导致出现机械办案甚至违法办案等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解释,省法院下发了规范执行工作的相关指引、意见、指南等,严格规范执行行为,严禁在执行工作中乱查封、超标的查封的行为。省法院去年专门下发《关于开展超标的查封、违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涉执信访、涉执负面舆情等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在执案件开展专项自查,对群众反映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等问题,一旦核实,立即纠正并处理到位,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法律和纪律责任。
虽然做了上述工作,但在执行中,不规范查封当事人账户的问题仍时有发生,群众通过信访等各种渠道向我们反映执行问题。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畅通执行信访渠道,加强执行监督,采取“一案双查”“专项督察”等各项措施,坚决纠正执行工作中的错误行为,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执行难题。
二、关于慎用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执行措施的建议
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冻结,会给其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减轻给被执行人带来的影响,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要求,采取了一些既能实现胜诉当事人权利又有利于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执行措施。比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金额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严格区分企业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查封案外人财产,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查封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经申请人同意,法院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等等。
您的建议提到的有关问题,法院虽然也制订了相关规范意见,但在实践中仍然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更需要人大代表继续给予我们有力的监督和支持,推动全省法院在每一起案件中落实公平与正义。若您在工作生活中发现有法官不规范执行或者其他违规违纪的行为时,欢迎您给我们联系,我们决不允许害群之马存在。
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期待您继续关注河南法院工作,继续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监督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