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高法督(2022)97号
办理结果:A
尊敬的张志华代表: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人大十三届六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出台‘规范恶意诉讼立案审查和依法打击指导意见’的建议”,您在建议中指出恶意诉讼(包括滥用诉权,反复提起大量无根据之诉的单方恶意诉讼和恶意串通,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恶意串通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营商环境等,建议法院加强立案阶段审查;加大打击力度;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要求,研究出台“规范恶意诉讼立案审查和依法打击指导意见”,依法整治恶意诉讼行为。我院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郭保振副院长于2022年3月8日当面征求了您的意见并进行了沟通,并对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采取了具体措施。现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立案阶段审查”的建议。加强立案阶段审查,对于有效防止恶意诉讼发生、强化对恶意诉讼的源头治理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省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我省法院普遍建立了针对恶意诉讼的审查预警机制。一方面,强化风险告知,立案前,在“诉讼风险提示书”中告知当事人恶意诉讼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审理时,要求当事人、证人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进一步强化对恶意诉讼当事人的心理约束。另一方面,运用大数据建立预警防范机制,立案时,办案系统自动对当事人全省涉诉、涉执情况进行提示,将关联案件检索结果及时反馈立案工作人员,立案工作人员对有恶意诉讼可能的案件进行标注,连同关联案件检索情况一并反馈至案件承办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提醒其特别关注、重点审查;同时紧盯重点案由收案异常变化,定期对已结重点案件进行“回头看”等,及时发现解决关于恶意诉讼的苗头性问题。
二、关于“加大打击力度”的建议。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把整治恶意诉讼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将甄别和查处恶意诉讼纳入法官培训和考核范围,通过实施专业化审判、筛选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审判业务交流及培训等多种形式,着力提高法官甄别和查处恶意诉讼的司法能力。针对滥用诉权的单方恶意诉讼,我们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深入审查,在立案阶段发现的,直接不予立案,情节严重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制裁。如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蒋某某诉新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新蒲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间,以相同的理由,在其承建的济源市建业联盟新城建设工程引发的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的诉讼进程中,累计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56次,向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55次,均被裁定驳回。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新蒲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滥用诉权,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遂对新蒲公司作出了罚款30万元的决定。针对串通型恶意诉讼,即虚假诉讼,我们强调,在虚假诉讼多发领域,法官必须保持警惕,要以穿透性审查查明事实真相,努力从边际事实、从关联案件中发现蛛丝马迹,追求客观真实,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简单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大程度上防止因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作出错误裁判。如我院审理的张琪敏与隆发公司、周旭生、郭保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张琪敏起诉主张其向隆发公司出借 393万元,并提交了向周旭生转款的凭证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我院审查发现,该案的基本事实是周旭生、隆发公司之前向案外人赵站领借款300万元,到期后赵站领先向隆发公司出具结清证明,再指示张琪敏与周旭生、隆发公司、郭保义签订393万元的借款合同。张琪敏并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其向周旭生转款后,周旭生随即转给郭保义,郭保义又将该款项转回张琪敏账户。该案,我院最终判决驳回张琪敏诉讼请求,并对隆发公司罚款20万元,对周旭生、张琪敏、郭保义及案外人赵占领罚款10万元。
同时,我们明确对于恶意诉讼造成他人损失,受害人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查证属实的,依法判决恶意诉讼人赔偿损失;自然人因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支持。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符合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虚假诉讼罪等的定罪标准的,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至今,河南全省法院共以虚假诉讼罪判处249件443人,形成了强大的震慑。
三、关于出台“规范恶意诉讼立案审查和依法打击指导意见”的建议。我院高度重视防范整治恶意诉讼的长效机制建设,近年来,多次组织对恶意诉讼,尤其是恶意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进行深入调研,如2021年,我院组织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进行专题调研,形成的《河南高院关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在《人民法院报》发表;形成的《惩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省委政研室《调查研究》上发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院先后制定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民事诉讼的指导意见(试行)》《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制定《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等,从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发现、整体防范打击到对虚假诉讼多发案件类型的具体审查,再到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均进行了详细规范,切实扎紧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等恶意诉讼的制度笼子,积极构建标本兼治、惩防并重的长效机制。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对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下一步,我院将以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加强立案阶段对恶意诉讼的警示预警、完善恶意诉讼识别发现机制、加大恶意诉讼制裁打击力度、探索建立恶意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等,切实提升恶意诉讼整治效能,努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期待您继续关注河南法院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