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高法督(2022)102号
办理结果:A
尊敬的刘金林代表: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营商环境、化解民营企业风险的建议”,指出实践中很多有良心的民营企业家一心发展生产,法律知识贫乏,社会经验不足,面对一些不讲诚信的人所精心设计的圈套辨别不清,导致生产经营被动,特别是近几年受疫情影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发展的困难倍增,需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处罚不讲诚信的人员。建议:一是打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不能助长有违诚信、违法获利等现象发生,避免通过“关系和权力”干扰司法公平现象的出现;二是督促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是对涉及相同当事人、相同基础背景等案件集中一个业务分管领导负责监管,确保正确、统一的法律实施。您提出的这些问题都很重要,所提建议也很有针对性。我院高度重视,对您所提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
根据您所提建议,我们将着力推进以下工作:
一、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是培育有竞争力企业的重要保障。我们始终把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秉承“办好案件就是最好的服务”理念,解决企业在诉讼领域中“急难愁盼”的问题,统筹处理保护守法诚信与制裁违法失信、保公正与保企业、促进发展与保障民生等辩证关系,坚持合法权益保护与风险防范提示并重,用高质量审判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一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产权的司法保护,特别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开展“万人助万企”、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帮助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注重与涉诉企业、企业家加强沟通,释法明理,促进相互理解与信任,让企业感受和体验到司法的高效、公正与温度,赢就赢得堂堂正正,输要输得明明白白。二是支持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坚持平等自愿和鼓励交易原则,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充分发挥企业的能动性,提升企业发展活力。大力弘扬契约精神,既要尊重契约自由,依法制裁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让违约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又要维护契约正义,对于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依法处理。三是加强诉讼诚信建设。依法严惩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我们在审判中也发现了市场交易中存在合同一方为相对方设置交易陷阱、滥用司法程序等不诚信、不合法的行为。下一步,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查处打击力度,对于查证属实的虚假诉讼,根据情节和后果,对当事人施以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还推行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承诺制度,引导和约束当事人诚信诉讼,加强虚假诉讼源头防范。四是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省法院已经先后发布六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社会营造遵法守法、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全省法院干警先后走访企业10.8万家(次),深入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帮助解决疑难法律问题;对数十万件涉企案件进行分析,编印了《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0条》,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十余万册,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防范法律风险、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二、坚持公正廉洁司法,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们深知,司法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各行各业发展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审判给予高度关注和更高期望。同时,司法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廉政风险点多,特别是民商事审判,量大面广、纷繁复杂,更是违纪违法和司法腐败的高发易发区。因此,省法院一贯坚持严肃教育、严密制度、严格监管、严厉查处,对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从严查纠整治,坚决避免出现“人情案”“关系案”。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严厉查处司法不公不廉洁问题。更加注重从群众投诉举报、评查案件中发现问题线索,对于排查发现的办案不公、不快、不廉、权钱交易、枉法裁判、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一查到底,决不迁就,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二是严格规范审判管理。始终秉持“正义不能迟到”,坚决落实、全面推行随机分案、排期开庭、归口结案、节点管控机制,加强对超审限的信息化监管,防止隐性超审限;规范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加强集体研究,严禁长期搁置、不研究不处理、久拖不决,及时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切实加强监督制约。加强司法责任体系建设,细化完善院庭长、法官等各类人员权责清单,加强和规范对审判权运行的制约监督。既要落实“让审理者裁判”又要落实“由裁判者负责”,全面落实错案终身责任制,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办错案的法官决不姑息,坚决依规依纪依法惩戒。加强对“人、案、权”的监督制约,针对一些法官以“谁裁判谁负责”为由不愿甚至拒绝接受监督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员额法官的监督制约力度,防止滥用裁判权,保障公正裁判。进一步明晰院庭长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合理确定院庭长监管案件范围,确保放权不放任、权责相统一。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沟通,广泛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参加听证,针对人大代表工作领域、关心关注问题,邀请参加相关调研。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监督案件及省人大常委会函转督办案件办理工作,实行“办前沟通、办中公开、办后答复”制度,对于办理代表关注案件不重视、未落实院庭长承办答复制度、与代表沟通反馈敷衍了事的承办单位进行约谈问责。通过高质量办理督办案件,促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是严把办案效果关。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邀请人民群众旁听庭审,多方面听取群众意见,使案件裁判体现正确价值导向,符合公众普遍的公平正义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不少企业受疫情影响等因素出现暂时经营困难,我们将进一步提升司法审判的前瞻性和针对性,从保障国家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保障企业发展的角度,依法妥善办理相关案件。切实加强诉讼调解,促进纠纷实质化解,注重利益平衡,法理情相统一,兼顾债权人利益与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三、优化法院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保障依法公正办案
近年来,为进一步提升审判能力和水平,更好保障依法公正办案,省法院高度重视审判专业化建设,以案件性质和类型为基础,对业务部门职能进行调整。就民商事审判而言,目前省法院内设五个民事审判庭和破产清算庭、执行裁决庭,分别审理不同类型的民商事案件。民一庭以审理人格权、物权、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及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为主;民二庭以审理合同(其他业务部门管辖之外)、涉及与公司有关纠纷的民商事案件为主;民三庭以审理知识产权、涉外类、涉仲裁类等民商事案件为主;民四庭以审理建设工程、房屋买卖等涉房地产类民商事案件为主;民五庭以审理借款合同以及银行、保险、票据等金融类民商事案件为主。各中院、基层法院也有相应的职能分工。实行专业化分工后,民商事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得到全面提升。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对涉及相同当事人、案情基础背景基本一致等涉及同一个受理法院多个庭等系列案件,集中一个业务分管领导负责监管的建议,对于统筹推进案件办理、确保公正办案、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审判实践中,一方面,对于同一类型的相互关联的系列案件,原则上由同一业务庭的同一审判团队承办。另一方面,同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同时产生借款、股权转让、建设工程等不同类型的纠纷,由此形成不同案件,会由不同业务庭来办理。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业务部门之间会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还会一同提交审委会统一进行研究,避免相互之间冲突和矛盾。比如,您所在企业涉及的股权转让系列案件,均在民二庭,由同一审判组织承办;而借款纠纷由民五庭办理。但是在办理过程中,两个业务庭在院领导的监督指导下,相互之间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推进案件办理工作。另外,目前民二庭、民五庭均由同一副院长作为分管院领导,将进一步统筹协调好关联案件的公正妥善办理。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您所提建议,进一步优化职能分工,做好同一诉讼主体所涉系列案件的甄别和统筹办理,从制度机制上保障公正办案。
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期待您继续关注河南法院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