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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第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8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8-11 09:33:39


豫高法督(202295

办理结果:A

尊敬的曹平代表: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第十三届人大第六次会议期间提出“共同诉讼的多个当事人应一并立案、合并审理的建议”,我院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对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建议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在民事诉讼中,通常以单一原告和单一被告为基本形态,但在一些纠纷中,也存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共同诉讼这一特殊的诉讼形态。为减轻当事人和法院不必要的诉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关于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制度,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并防止法院在处理有关联的案件时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保障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诉的主体合并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因同一侵权事实造成多人损害,各赔偿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多为同一种类,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范畴。

民事诉讼中设立普通的共同诉讼,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使两个以上的同类型案件,在同一个程序中得到解决。数个当事人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或请求权,具备合并审理条件的,法院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予以合并审理。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法院会认定具备合并审理条件:一是合并审理满足程序条件,法院对各个诉都具有管辖权,各个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二是当事人同意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作为共同诉讼人,法院应当将其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单独审理;三是进行合并审理后,可以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否则应当分别审理。

您建议中提到的共同诉讼的情形主要是指因交通事故或意外事件引发的侵权纠纷,因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损害,赔偿权利人(有的同为家庭成员)同时向赔偿义务人提起诉讼的情形,该种情形下,受到损害的家庭成员一般是作为一个案件的共同原告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这些受侵害的原告已经在一个案件程序,不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但也有些受侵害的原告分开起诉,对这种情形法院如果发现有关联案件,应当一并立案、合并审理。实践中,一些关联案件未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案件不适宜合并审理。有些案件合并审理将增加审理的难度,影响诉讼效率或不利于保护其中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将分别立案审理。例如有的被侵权人伤情较重需要伤残等级鉴定,有的被侵权人伤情较轻仅主张医疗费,合并审理会使整个案件审理周期变长。二是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未合并审理。如同一侵权事实造成多人损害,多个赔偿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不同,先后形成多个案件(不同于必要共同诉讼需要追加共同原告);或者有的原告选择的被告不同,管辖的法院会不同,比如有的道交事故的主体涉及肇事司机、车主、挂靠公司、保险公司等,任何一个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以作为管辖法院,因原告选择不同可能会出现管辖法院不同。三是案件不具备合并审理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多个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或为同一种类法律关系或请求权时,才会合并审理。有些关联案件虽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多个纠纷,但多个赔偿权利人基于其与侵权人的法律关系不同,提出了不同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不同,因此不具备合并审理的条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服务理念,锤炼能力作风,采取下列措施,进一步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牢固司法为民服务理念,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我院将积极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立足工作实际,将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做的更为完善和细致。从立案到审判各个环节的工作,将深入贯彻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的原则。将不断加大信息化服务水平,深度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推行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查询,通过数智赋能,方便群众诉讼,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将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

二是加强监督指导,切实提升审判人员素质和能力。加大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力度,组织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办案员素质,准确理解和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强研讨,切实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法院立案、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要求具备合并审理条件的案件,尽量合并审理,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让多个当事人的请求在一个程序中得到解决,减少当事人诉累。

三是进一步完善类案检索工作机制,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为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先后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省法院印发了相关落实意见,并下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类案检索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法院类案检索工作,要求各级法院立案庭在立案分案时,应当在系统中自动检索关联案件并推送给法官,从机制上避免产生与本院已经生效的关联案件不一致的裁判结果。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类案检索、推送制度,规范检索结果运用,杜绝关联案件的“同案不同判”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期待您继续关注河南法院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5 

 

 

 

       联系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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