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郑法院面对案件数量持续递增,着眼“治标妥善处理”的同时,减少诉内“衍生案件”的发生,“诉”与“理”并用,着眼“治本”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2022年7月20日上午,新郑法院调解了一起苏某与保险公司新郑某支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22年2月12日,新郑市城关乡苏某骑电动三轮车沿洧水路行驶时与驾驶小型客车同向行驶的乔某发生交通事故,苏某的电动三轮车又撞向海某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苏某受伤,根据交警部门认定,乔某负全责。
苏某诉至新郑法院。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代蔚青承办该案后,发现这是一起三方交通事故纠纷,海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苏某没有委托律师处理本案,因其法律知识欠缺,仅起诉了乔某和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没有起诉无责任的海某和其保险公司。
代蔚青了解情况后,向原告苏某说明了这一点,但苏某仍坚持认为自己的损失应当全部由全责的乔某承担,拒绝追加海某为被告。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原告拒不申请追加无责车辆一方为被告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也不违反规定,但这样判决会让乔某赔偿苏某的全部损失,于法无据,苏某对判决结果不会满意,还可能引发当事人二次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为避免苏某因同一事故二次起诉和“诉内衍生”案件的出现,代蔚青在庭审结束后,主动与无责车辆海某联系,发现海某与乔某均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经过代蔚青反复沟通,保险公司最终在无责车辆的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和全责车辆的责任限额内一并向原告苏某进行了赔付。
苏某收到赔偿款后,不仅免去了苏某因同一事故二次起诉和保险公司因同一事故二次应诉的麻烦,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从源头上减少了进入法院的案件,降低了“案多人少”的负担。
今年以来,新郑法院以诉源治理为切入口,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抓手,在道交案件诉源治理、诉调对接机制完善等方面做了新的尝试,进一步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联动作用与法治保障作用,将司法纠纷力量融入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神经末梢”,加强非诉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着力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打造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高速通道”。截止到今年7月份,该院道交一体化平台成功处理案件46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