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26国际禁毒日”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4 10:54:00


案例1

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幼苗数量大,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9年秋,被告人侯某某在路上捡到两个大烟壳,回家后把大烟壳里面的种子全部撒到自家老院菜地内。202039日,延津县公安局丰庄派出所民警发现延津县丰庄镇河道村有人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侯某某主动到现场并承认系其所种。民警当场将处于生长期的罂粟幼苗铲除并进行了清点,侯某某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4800株。

(二)裁判结果

延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幼苗480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侯某某种植罂粟被发觉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侯某某认罪悔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最终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侯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2

荆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假释考验期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14日,被告人荆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8725日起至2021724日止。判决生效后,荆某某被送交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202073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刑更8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荆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20731日起至2021724日止。

在假释考验期内,2021118日至228日,被告人荆某某在其三门峡市湖滨区租住处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尚某某、李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其中,容留尚某某吸毒6次,容留李某某吸毒2次。

(二)裁判结果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荆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刑更821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荆某某予以假释的执行部分;被告人荆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先前所犯贩卖毒品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荆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三门峡中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判生效。

案例3

孙某贩卖毒品案

——向吸毒人员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孙某明知陈某某为吸毒人员,仍以8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2粒氯硝西泮。同年12月22日,孙某被抓获,沁阳市公安局从孙某轿车内查获含阿普唑仑成分的药片20粒净重1.4克,含佐匹克隆成分的药片7粒净重0.7克,含唑吡坦成分的药片7粒净重0.91克。上述药品均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

(二)裁判结果

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陈某某为吸毒人员,仍将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作为毒品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家属代其预交罚金、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4

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伪造病人病历非法套购精麻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贩卖牟利,利用伪造的病人病历,在云南省某八家医院共套购6010片盐酸哌替啶片(50mg /片) 、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1088 片(20ug /片)。

被告人喻某某系云南省泸西县某医院医生,2020年6月至10月间,喻某某明知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是国家医药部门管制的精麻药品,受被告人李某某之托,在病人李某、王某等人及其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们的身份在该医院帮助李某某套购216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 20ug/片),由李某某用快递寄回河南省台前县贩卖给吸毒人员。2020年11月16日,民警在喻某某办公室内查获12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

(二)裁判结果

台前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套购国家医药部门管制的精麻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等贩卖给吸毒人员牟利,数量大;被告人喻某某违反规定,利用他人病例非法套购国家医药部门管制的精麻药品提供给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并从中获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归案后均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喻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5

陈某等人制造毒品、污染环境案

——制造毒品过程中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污染环境,以制造毒品罪和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为制造毒品甲卡西酮,联系被告人孙某乐为其寻找合适的制毒场地,并许诺给予好处费。孙某乐找到被告人秦某凯,秦某凯联系被告人王某一同寻找,均许诺给予好处费。最终找到被告人杨某军家位于浚县黎阳韩寨府村的养鸡场。后陈某、孙某乐等人购买反应釜等制毒设备,秦某凯让王某租用货车接送至养鸡场。同年49日,陈某、王某携带苯、胺等制毒原料赶到养鸡场,陈某向杨某军支付了一万元租赁费。陈某调试设备并制造毒品,王某、杨某军帮助接通水电、提供餐宿等。410日上午,陈某和王某将制造出的毒品运回台前县,当日1030分许警方将二人抓获,并在其驾驶的车内查获装有原液和胶状体的5个塑料壶、5个烧杯等物品。经称重,扣押的10个容器内可疑原液和胶状体总净重118748.48克。经鉴定,送检的10个容器内可疑物品均检出甲卡西酮,含量分别为0.3%56.9%不等。

制造毒品期间,被告人陈某明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苯、溴、氨等有毒有害物质,仍指使王某将产生的所有废水均倒入未做防渗透处理的土坑内。经对土坑内提取的水样鉴定,送检样品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二)裁判结果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孙某乐、秦某凯、王某、杨某军等人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甲卡西酮,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陈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又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制造毒品犯罪中,陈某系主犯,王某、孙某乐、秦某凯、杨某军系从犯;在污染环境犯罪中,陈某系主犯,王某系从犯。法院最终以制造毒品罪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陈某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均被判处罚金。宣判后,陈某、王某、杨某军3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6

吴某、程某刚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贩卖、运输吗啡数量巨大,应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程某刚商定共同出资购入30千克吗啡贩卖牟利,由吴某负责联系毒品上家,程某刚负责雇人运毒。随后,吴某联系了毒贩“小邓”(另案处理),程某刚联系了程某超、程某星、卓某洲(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同年4月底,程某刚携毒资带领程某超等人驾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吴某亦飞抵昆明市,后因毒品货源问题未能交易。

2019年8月中旬,吴某与毒品上家“小邓”再次约定购买大宗吗啡。8月19日,吴某与程某刚等五人在昆明市会合。8月21日,吴某与鲁某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见面约定了毒品交易时间地点。8月23日15时30分许,吴某、程某刚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珥季路东段一公交站台附近,与鲁某明等人进行交易并支付现金137万元。当日18时许,吴某等人携毒品分乘两辆轿车返回河南省上蔡县,途中行至云南省昭通市江底检查站时,遇公安人员设卡拦截,吴某、程某刚和程某星、卓某洲、程某超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程某星所驾车辆后备箱内查获吗啡15包,共计30186.28克。

(二)裁判结果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程某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吗啡30余公斤,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吴某参与预谋、筹集部分毒资并负责联络毒品上家,接取毒品;程某刚参与预谋、筹集大部分毒资,纠集、指使他人参与运输毒品,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程某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某、程某刚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吴某、程某刚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吴某、程某刚的死刑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