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与新安县石井镇峪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进行黛眉山二期工程开发,办理了国土、环评等相关手续。河南省林业厅同意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征收5.8536公顷林地。2016年至2019年,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在新安县石井镇峪里村使用机械、爆破等方式开挖山体,建设游客集散中心和玻璃栈道基座,超审批范围占地。经新安县林业局实地勘测,超出审批面积15.025亩,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防护林)。原有地貌改变,植被完全毁坏。经鉴定,涉案森林植被恢复费用271857元,生态损失715686元。鉴定费40000元。
裁判结果
新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林地,造成15.025亩林地毁坏,被告人刘某松、王某松分别作为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毁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刘某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某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三被告人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用271857元、林木和森林生态损失715686元、调查评估费用400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经人民法院审核在河南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是人民法院肩负的崇高使命和神圣职责。森林植被具有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价值,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质量。本案林地处于黄河岸边,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游客集散中心和玻璃栈道基座,大面积毁坏生态公益林地,造成森林资源生态破坏,直接影响黄河干流生态环境,应当予以严厉惩处。人民法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损害担责原则,不仅判处被告人刑罚,还根据林木及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情况,合理确定被告人应承担的服务功能损失,对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是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优先、护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