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人秦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均系农民,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内生育一女王某乙。2021年 11月份以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妻子秦某某以发现丈夫王某甲存在婚外情现象、双方分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王某甲不同意离婚,其称双方恋爱是一见钟情,深刻了解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夫妻感情深厚,王某甲系为了家庭生活品质提升去南方打工,而非是出现婚外情而分居,近两年疫情的影响,王某甲在外打工收入不稳定,家庭经济暂时有些困难,夫妻陪伴时间少,秦某某感觉受了委屈。
正处在升学的关键时期的女儿王某乙得知母亲秦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后,郁郁寡欢,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父亲因常年外出打工,无暇顾及陪伴女儿成长,母亲赌气故意放任不尽抚养女儿的义务,相互推诿,致使王某乙只能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料。为避免因夫妻矛盾给子女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法官创新工作方式,一方面与王某乙见面沟通并走访学校,一方面与王某乙的父母沟通,通过随附判决书发放《告知书》和《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督促王某乙父母尽心尽力尽到抚养教育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以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秦某某和王某某相识后经过较长时间了解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夫妻关系较好,说明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从双方产生的矛盾的根源看,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是理解、信任出现了问题,并非重大原则问题。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纠纷、冲突在所难免,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加强沟通,消除成见,保持家庭的和谐,既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社会稳定。秦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达到彻底破裂的法定条件,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遂依法判决不准予秦某某与王某甲离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婚姻家庭中关于未成年人抚养教育的问题。因为离婚案件中夫妻关系恶化,往往引发以下常见家庭教育问题:监护缺失、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甚至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本案中,人民法院为避免因夫妻矛盾给子女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王某乙心理疏导以及对其父母的沟通,随案发放《告知书》和《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如何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未成年父母,用真挚的语言感化当事人,并融入社会伦理道德思想,劝导当事人崇尚家庭伦理,唤醒沉睡亲情,引导父母持续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采取“法言+心语”的方式,针对不同文化程度当事人因材施教,对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正面积极的引导作用,督促未成年父母尽心尽力履行抚养教育责任,进而减少问题少年及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有效保障了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