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是初中在校同学。2020年8月底,二人开始以男女朋友交往,后梁某某多次在胡某某家居住。其间,胡某某明知梁某某未满14周岁,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梁某某怀孕。梁某某之母发现梁某某怀孕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梁某某在医院引产一孕23周胎儿。胡某某家人与梁某某家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谅解。后胡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梁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具谅解书。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经社区矫正评估,胡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同时,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胡某某的父亲系监护人,对胡某某长期留宿幼女在家并造成怀孕后果,未尽到相应监护职责,此种监护失职情形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其监护人发布家庭教育令,要求其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式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使其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典型意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本案中,处于青春期的胡某某生理、心理均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其并未得到家长及时有效的指导和帮助。与梁某某以男女朋友交往,并留被害人梁某某长期在家中居住,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造成不满十四岁幼女怀孕后引产的后果。法院在对胡某某依法适用缓刑的同时,结合其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亦对其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家长切实履行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指导,帮助胡某某平稳度过缓刑考验期,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在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得到科学和良好的家庭教育前提下,才能够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发布本案,还希望对早恋少男少女及其家长有所警示。早恋是青春期的常见现象,学校和家长要关注孩子青春期的教育引导,培养孩子的责任感和守法意识,将他们注意力引导到学习上来,做到发乎情、止乎礼、束于法,避免孩子因其不当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给自身以及钟情的对方造成伤害,悔之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