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父母于2016年10月13日离婚,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王某甲、王某乙由母亲抚养,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后王某甲、王某乙由于尚未成年,正在上学,需要费用较高,故起诉要求其父亲承担部分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此规定,虽然二原告的父母离婚时约定二原告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承担抚养费,但由于二原告现未成年正在上学,需要父亲尽抚养义务,故对于二原告要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应以其父月收入为基础、每人按25%的比例进行计算,从二原告主张权利之日支付至二原告年满18周岁。
【典型意义】
离婚之后,夫妻双方也许可以形同陌路、不相往来,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永续、亲情永存,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发生变化。孩子遭遇父母离婚变故,对幼小的心灵和生长的环境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假如由于抚育费支付问题再涉及诉讼,对孩子未来成长和人生观的形成极为不利。面对共同承担的抚养职责,一方面,父母双方要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不可推诿懈怠;另一方面,父母双方也应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子女成长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充分协商,不得擅自增加对方的抚养负担。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则使得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