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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奸案

——体现对通过网络方式实施犯罪的打击和防范

发布时间:2022-05-31 16:17:27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从浙江到河南某市出差期间,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联系不满14周岁幼女刘某某,在酒店房间内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3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典型意义】

    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智能手机被广泛运用于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据统计,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7%。其中手机使用占比达未成年人上网设备的92%。特别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以居家上网课的方式逐步成为主流学习模式,智能手机用户低龄化,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便利度和机会大幅度增加。网络内容无论质量好坏,对于未成年来说都存在巨大诱惑;微信、QQ等网上社交成为未成年人的主要社交方式,导致家长和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交圈掌控减弱,甚至有失控迹象。由于家长忙于工作没有足够的精力监督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网络监管存在漏洞或者平台主体责任缺失等原因,导致有的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或被网络平台的违规经营模式影响,如诱导消费、打赏等,导致家庭财产受损;或被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等侵害,甚至有的未成年女性被犯罪分子诱惑或欺骗,遭性侵后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规范。

    本案就是一起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诱骗并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犯罪。法院在依法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向网信部门以及学校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多措并举,阻断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侵害未成年权益的途径。我们希望通过该案提醒青少年增强网络风险防范意识,呼吁全社会关注网络空间治理,共同营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的网络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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