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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抢劫案

——体现双向保护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2-05-31 16:15:28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某,高中学生,案发时17周岁。因学习压力大,遂产生通过抢劫来寻求刺激的念头。2021年9月学校中秋节放假期间的一天凌晨,崔某某携带一把美工刀和一个刀片从家中骑电动车出来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被害妇女韦某独自一人时,崔某某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并将美工刀架在被害人脖颈处一下随即拿开,被害人剧烈反抗并大声呼救,崔某某惊慌逃离现场。本案,崔某某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亦未抢得财物。案发后,崔某某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某使用暴力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予以减轻处罚。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崔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综合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考虑到崔某某由于缺乏对法律的认知和敬畏,导致其犯下罪行而锒铛入狱,为了帮助被告人汲取教训,谨记法律规定,学会感恩回报,重返课堂,发奋图强,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体现了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即在打击犯罪、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同时,还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阶段,具有非常强的可塑性,对于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惩处的同时,还要注重教育引导,促使其认罪悔罪,真心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从犯罪的危害性、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造成伤害等方面对崔某某进行教育,从而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法律心存敬畏。综合考虑崔某某的犯罪动机、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悔罪态度等方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还专门邀请心理咨询老师多次对崔某某进行了专业化心理疏导,帮助崔某某尽快走出心理阴影;多次和教育局及所在学校进行沟通,确保崔某某后期顺利返校。经过后期几次回访,崔某某在学校学习努力、状态良好,已回归正常学习生活,还信心满满的给法官承诺一定要考上一所好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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