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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亭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例

  发布时间:2022-05-26 16:24:04



   【基本信息】

    法院: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合议庭模式:2名法官+1名陪审员

    【基本案情】

    原告付国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自1988年8月17日至2004年12月30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原告在1988年8月至1999年6月的工资表及工资标准;3、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原告个人在编花名册;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8年8月开始到被告处工作,一直就任于保卫科,后于2004年12月离开被告单位,现原告要办理退休及社保问题,社保部门要求原告提供个人工资表、个人在编花名册,上述材料一直由被告保管,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直未提供,导致原告社保及退休问题无法解决,故诉至法院。

    被告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来说, 1、通过对原告三项诉求进行分析,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定,不在劳动争议审理范围,故不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2、对原告要求确认自1988年8月17日至2004年12月30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被告不予否认。3、原告已经办理了正常的退休手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付国胜于1988年8月份由印染厂调入被告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保卫工作。后于2004年12月份离开该单位。2020年11月2日,经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查,确认了原告的上述工作经历,其经批准已于2021年1月20日退休。原告称因其于1999年之前没有参加社保,故在退休后办理视同养老账户时需要被告配合提供在编花名册、工资表等材料,被告未能提供,双方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付国胜与被告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自1988年8月17日至2004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付国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及典型意义】

    庭审中,人民陪审员李运景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提问,包括原告参加工作的具体时间、原告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等,并对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及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发问,使法庭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合议中,人民陪审员认真进行了合议,不走过场,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做到了合议庭评议实质化,充分行使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较为有效的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且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自身人生阅历丰富、生活经验充足的优势,从普通公民角度给法官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民间智慧”,有效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升,维护了司法正义,也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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